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上海市闸北区养老机构综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市闸北区养老机构综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闸民发〔2011〕13号

各养老机构:

  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闸府规范[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闸北区养老机构综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一、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分档标准

  (一)综合评分为90分(含)—100分的,补贴标准为100元/月/床位;

  (二)综合评分为80分(含)—89分的,补贴标准为80元/月/床位;

  (三)综合评分为70分(含)—79分的,补贴标准为60元/月/床位;

  (四)综合评分为60分(含)—69分的,补贴标准为40元/月/床位;

  (五)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二、超床位收住老人的补贴发放

  对于实际收住老人数高于核定床位数的,应在解决床位超收问题,将超收老人妥善分流安置后,再按核定床位数发放运营补贴。

  三、收住闸北户籍老人补贴

  综合评估在达标以上(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闸北户籍老人,再给予100元/月的补贴;综合评估未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享受该补贴。

  四、综合评估内容

  (一)闸北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闸北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见附件考核评分第1~10条)、服务标准(见附件考核评分第11~25条)、日常管理(见附件考核评分第26~35条)、安全生产(见附件考核评分第36~48条)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

  (二)其他综合情况

  区民政局在第三方机构考核评分的基础上,结合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得出最终的综合评分,6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上为优秀。

  1、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信息报送情况;

  2、参加区民政局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情况;

  3、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情况;

  4、接受民政、食药监、消防等相关部门专项检查情况;

  5、处理各类信访、突发事件情况;

  6、接受街道、镇相关事项管理情况;

  7、其他需要综合评估的内容。

  未通过年度验审,取消综合评分资格。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闸北区民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