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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镇劳社发〔20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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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39号)规定,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公安、民政、人事部门制订了《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公安局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老年居民补贴”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300份


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39号)(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的范围中“累计15年以上户籍”是指“取得本市市区(含京口、润州、新区)户籍累计满180个月。


  因参军、下放、被大中专以上院校录取,户口从本市迁出的,其参军、下放、在大中专以上院校进行学历教育期间,按迁出前户籍性质视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户籍在丹徒区的老年居民,由丹徒区政府组织实施。


  《办法》第二条的范围中“现居住在本市市区”是指:现居住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新区、丹徒区范围内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 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当月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审核表》(附表一),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本人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填写,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张一寸照片。


  (二)受理。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受理本人申请,经核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的内容后,及时进行登记,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将基本信息及时录入登记。


  (三)户籍审核。由社区居(村)委会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集中进行户籍审核认定。


  (四)审核、公示。社区居(村)委会在申请人户籍审核认定后,填写《申请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附表二),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养老待遇领取情况、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领取情况等,经审核无异,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盖章,在社区居(村)委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复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村)委会填写《镇江市区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附表三),随同《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审核表》、《申请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及电子文档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审核后由各街道(镇)集中到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形成各辖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状态花名册,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六)领卡。经批准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办银行机构办理“老年居民补贴发放卡”,并由各区经办机构发放至各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会。


  (七)发放。申请人凭“老年居民补贴发放卡”到承办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补贴。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每月15日按月发放。


  第四条 经审核或公示后确认不符合领取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附表四)。


  第五条 街道、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格审核和复核的时间,从社区居(村)委会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批准发放的人员,养老补贴自2008年7月起发放;逾期提交申请手续的人员,从批准次月发放。


  第七条 《办法》实施后,每年12月份,对已享受养老补贴的老年居民在下一年度达到提高养老补贴标准相应档次的老年居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进行待遇调整。对下年度内符合享受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由各经办机构在年底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程序办理,并从下年度1月份起发放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八条 社区居(村)委会应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申请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不符合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


  第九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在本市市区跨区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向迁出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迁出地社区居(村)委会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社区居(村)委会接收档案后,填报《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经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确认。


  上述人员户口迁出的当月,养老补贴的资金由迁出地负责;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养老补贴资金由迁入地负责。


  第十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因死亡、户籍或居住地迁移、失踪等原因,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社区居(村)委会填报《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经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由市经办机构审确认,从其不再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由社区(村委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填报《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经市社保经办机构从发生以上变动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补贴。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审领。


  第十二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民政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申请人领取资格定期会审制度,每季对辖区内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的户籍变动、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信息交换和核对。


  第十三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各街道(镇)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资格复核结果应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经认证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应即时停发养老补贴,并由街道(镇)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底向区财政部门传送下月发放统计表;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报送下月发放统计表和人员变动花名册。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由区财政负责安排的资金足额划入市财政指定账户。市财政局每月13日负责将当月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资金拨付到位,承办银行在每月13日,将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承办银行设立“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各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施工作统一纳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信息系统标准、开发应用软件、提供网络建设技术支持、指导和建设,维护资源数据库,制定动态数据采集变更维护操作规程等工作。


  各区、街道(镇)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在所属社区居(村)委会,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操作平台,将待遇核准、人员变动、查询、统计等各项业务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开展城乡老年居民补贴工作的相关费用以及信息化管理的专项费用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区、街道(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协调相关经办业务,负责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施情况的统计和汇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审核表

2、申请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

3、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

4、不符合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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