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休职工浦东公寓入住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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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21 17: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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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住老人应向院方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有传染病、精神疾患者,本院不予接收。
2.自带生活用品、衣服、卫生纸等。
3.公寓内不能私自用电,包括电热毯、取暖器等,特殊情况经院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4.老人要求离院,应提前三十天向院方提出,办好有关手续方可离院,若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5.老人因某种原因出院,其托老费十五天内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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