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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


  根据《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各乡(镇)敬老院管理情况,经局务会议研究,特制订《清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望各乡(镇)遵照执行。


  第一条 农村敬老院是各乡(镇)政府主办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负责五保老人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敬老院的管理坚持以养为主、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原则。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的筹建和维修;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敬老院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敬老院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五保老人入院,公开招聘敬老院管理人员。对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营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敬老院经费进行管理。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厨师负责后勤服务工作。院长和厨师要与五保老人同吃、同住、同生活,不能随意长期离院,全力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供养人员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的招聘,根据《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敬老院工作人员采用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要求各乡(镇)要把热爱养老敬老工作,有一定文化程度,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对供养人员和气热忱,优质、高效服务的人员招聘到敬老院院长和厨师岗位上来,从事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现有不负责任和刁难、虐待五保老人的管理人员一律辞退。


  第六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省、市要求“管理费用不能大于供养经费”的规定。根据现行供养标准,敬老院集中供养4人,才能配备一名管理人员(院长兼厨师);集中供养达到6人,配备两名管理人员,其中院长1人、厨师1人;对集中供养20人以上的敬老院配备三名管理人员,其中院长1人、厨师1人、管理员1人。


  第七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人员数量来确定。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将工资与工作绩效挂勾,供养人员越多,工资越高。敬老院以集中供养4名五保老人为基数,仅配备一名院长(兼厨师),月工资基数为300元,每增加1人,其工资每月增加50元;集中供养6名以上五保老人,再配备一名厨师,月工资基数为300元,每增加1人,其厨师的工资每月增加20元;如果集中供养20人以上的敬老院,再配备一名管理员,其工资待遇与厨师相同。每减少1人,其院长和厨师月工资在下拨管理费时分别扣除50元和20元。管理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要积极动员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入院供养,提高入院率。从目前供养的情况来统计,各乡(镇)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都比较多。要认真组织,做好五保老人的思想动员工作,让他们解除一切顾虑入院集中供养。对2011年6月30日前供养还不足4人的敬老院,将与邻近乡(镇)或县中心敬老院进行资源整合,减轻管理费用支出。新建的山门、秦亭、金集敬老院和正在建设的草川、远门敬老院必须达到10人以上。对没有敬老院的白沙、新城、丰望三乡的五保老人由县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的入院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入院。入院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供养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的供养经费来源除省、市按五保供养标准下拨的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活动中募集的款物外,不足的费用由乡(镇)政府在安排社会救济资金时重点解决,足额保障供养人员的生活。省、市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通过敬老院专用帐户统一下拨到乡(镇)政府。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财务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建立专用帐户,统一管理,统一支付。院长负责购买物品,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报实销。财务帐目要按季度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刁难、虐待、侵犯五保老人合法权益,以及妨碍、阻挠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用于试行,有关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敬老院院长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负责购买米、面、油及其它副食品,并根据供养人员的特点适时调剂伙食,定期改善生活,每周要有食谱。为供养人员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


  (六)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对患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安排专人进行护理;


  (七)组织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八)对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收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敬老院管理人员(厨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供养人员一日三餐的伙食供应,实行科学合理配餐,讲究营养、卫生,确保供养人员的饮食可口;


  (二)负责对患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要送吃送喝到住室陪护食用,保证其正常饮食;


  (三)坚持经常保持厨房、餐厅卫生清洁,按规定对灶具、餐具消毒,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四)负责供养人员的清洁卫生,及时清洗、更换供养人员的衣服、被褥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


  (五)协助院长做好其它后勤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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