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条件及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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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20 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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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院长、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设置1名专职院长。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及考核办法等事宜。
部分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可从身体健康、素质良好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镇乡办事处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解聘。
第四条 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敬老院院长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护理人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按时报账;按照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求,搞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炊事人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负责膳食管理;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做好餐具、厨具、食品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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