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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佘市桥镇敬老院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敬老院奖励和处分由敬老院院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报县镇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实施范围:1、敬老院工作人员;2、敬老院供养、住养对象;3、佘市桥镇区域内老年对象。


   第三条  奖励办法:1、奖励类别。设“五好院民”、“文明寝室”奖,工作人员设“全优岗位”奖;2、精神鼓励。获奖集体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颁发奖旗、奖状,特别优秀者推荐县民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奖励;3、物资奖励。表现特别突出者由敬老院予以适当的物资奖励。


   第四条  处分办法:违反本院纪律规定者,第一次当面指正、个别劝诫;第二次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次大会点名、当众检查;第四次警告处分、载入档案;屡教不改、严重违纪违规者,供养、住养对象一律退回原籍,工作人员一律辞退出本院,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五条  确定所有受奖人员和处分对象,须事先整理好文字材料,一律按相关程序办好审批手续,并及时填写好奖励或处分登记卡片,装入本人档案、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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