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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扶罗镇敬老院管理细则(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罗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新晃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主要在县民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为必要补充。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敬老院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敬老院的工作。敬老院的创办、扩建、撤销须报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老人为主,兼顾其他五保对象。敬老院应当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提倡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六条 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与敬老院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 五保对象的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敬老院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者,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和村民委员会干部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供养人员,应当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十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五保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第十一条 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协助敬老院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和定期统计资料。还应有简单介绍本院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管理结构的书面图文资料。


第十五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和区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也不得改变其五保供养的用途。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村民委员会或委托人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因地制宜,制定年度生产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 敬老院通过拓展服务领域、第三产业、农副业生产等活动的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改善敬老院办院条件和提高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伙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伙食管理,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职责是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的意见,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审查食谱,研究调剂伙食;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铺张浪费和侵占供养人员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定期公布伙食消耗情况,按时公布伙食帐目。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在节假日应当组织管理人员、供养人员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厨房、食堂应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七条 每半年对炊事人员和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调离和退回安置。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确需购买敬老院的食物,应经膳食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价付款购物;外来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敬老院就餐的,应按照伙食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护理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当根据供养人员身体情况,确定对供养人员护理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护理服务


(一)能自理老人。服务人员要督促和协助能自理老人做到:


1、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一次,夏季是三天换洗一次。


3、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4、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夏季每周洗澡两次,其它季节每周一次。


6、每半个月洗头、刮胡子、剪指甲一次,每月理发一次。


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一次。


(二)不能自理老人。服务人员应为不能自理老人做到:


1、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一次,夏季三天换洗一次。


3、每天至少一次整理床铺


4、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送饭到居室。


6、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7、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第三十一条 心理服务


(一)为有劳动能力的供养人员提供劳动的机会,组织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每季度参加一次公益活动,供养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二)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每周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的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第三十二条 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组织治疗。


第六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本乡镇干部分工的任免程序进行,院长对政府负责,服务管理人员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招聘,并与院长签订服务和劳务合同,对院长负责,工资福利待遇按市县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要制定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试、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工作是敬老院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一)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使安全工作贯穿于生活、管理的全过程。


(二)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措施。


(三)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中建立安全组织,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十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八条 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提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五保供养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求得他们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八)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九)经常走访寄养人员,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度晚年。


(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十一)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院内工作,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


(三)负责办理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保证账账相符,存款余额与账面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五)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六)协助仓库保管员管理仓库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并兼管食堂帐务。


第四十一条 服务管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为亲人。


(二)劝导供养人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帮助树立自强、自爱、自信的风气和以院为家的思想。


(三)坚持服务制度,遵守服务规定,认真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四)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烹调知识,不断提高烹调技术。


(六)虚心接受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不断调剂好伙食。


(七)穿戴工作衣、帽子上班,搞好餐厅、伙房内外的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劝阻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伙房内,防止发生意外。


(八)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九)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会议制度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服务管理人员参加。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院内一切收支,必须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四)除伙食费外,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500元以上由乡镇民政报分管领导讨论决定。


(五)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粮食等,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六)做好对敬老院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督工作,定期检查账目,加强经营管理。(七)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四十三条 卫生管理制度


(一)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三)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四)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五)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第四十四条 食堂管理制度


(一)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二)认真执行伙食标准,做到收支平衡。


(三)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四)购买的食品须经厨房值班员验收。


(五)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六)不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二)敬老院应每月一次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敬老院要事日记登记制度


(一)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登记簿。


(二)《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值班员填写。


(四)敬老院院长应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填写情况。


第四十七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院长批准,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


(四)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接待制度


(一)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供养人员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供养人员在院的情况,并按供养标准安排生活。


(三)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四)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 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供养人员的各种证件,由敬老院代为保管;供养人员需要用证件时,到敬老院领取,用后交回。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需补办时,由敬老院代为办理。敬老院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发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乡镇民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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