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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程(2008)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和《上栗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


第一条  兴办农村敬老院以乡镇为主,五保对象多的地方可设中心院,也可在村设分院。敬老院建设以乡镇、街道投入为主,社会捐助和民政部门适当补助为辅。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的设计,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的楼房,居住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设有卫生间。辅助房要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厨房、餐厅、娱乐室、储藏室、医务室、健身房,公共浴室和公厕等。整体建设做到规划布局合理、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开。生活区要做到绿化、美化、安全通电、通水、通车、道路平整硬化。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敬老院提供水田、菜田、鱼塘等生产基地,提供敬老院必要的生产条件。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基本建设应达到“十二个一”要求,即一片绿地、一块菜地、一片果园、一口鱼塘、一笼鸡鸭、一栏肉猪、一个活动室、一个沼汽池、一个医务室、一支服务队伍、一个个人物的储藏间、一个生产工具保管室。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院长、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5-7人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对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膳食安排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财务管理、文体活动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并有一名负责人,且经常开展活动。


第六条 院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院长要以身作则,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全院人员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院长的考核由市民政局和乡镇、街办共同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街办民政所负责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60%的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敬老院制定如下制度: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院民互助制度、工作学习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卫生值日制度、卫生评比制度等。以上制度应张贴或悬挂在敬老院明显位置,并建立好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第九条 明确了敬老院工作人员和院务管理委员会以及护理服务组、膳食管理组、生产经营组、环境卫生组、安全保卫组、财务管理组的职责任务。实行院务公开登记制度,接受院民监督。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登记备案。


第四章 服务护理


第十条 敬老院按房间大小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合理安排住房,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规范要求,实行分级护理。


第十二条 组织供养对象自愿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生产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举办一次。


第十三条 实行24小时值班查房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供养对象的现状。每个房间里装呼听系统,确保呼叫随叫随到,为院民提供及时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供养对象医疗健康档案。做到每年为供养对象全面体检一次,及时掌握供养对象健康状况,做到小病不出门,有病及时医治。


第十五条 合理安排供养人员的消费结构。除饮食外,还应每年安排供养人员夏装、冬装各一套,每月发给供养人员不少于15元的零花钱,每天供应开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由乡镇财政足额拨付。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配备责任心强的会计和出纳各一人,做到会计、出纳分设,账目、资金分管。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账目、科目。对行政拨款、社会捐款和生产经营收入以及用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老人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分别设立相应科目,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物、账目清楚相符,无违规使用资金情况。财务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要有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后由院长审批,大额开支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民政所长或乡镇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敬老院每月向院民公布生活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接受院民直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欠、抵扣、截留、私分敬老院任何经费。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根据就餐人数的多少聘用具有一定烹调技能的炊事人员,必要时动员身体状况好的院民代帮厨、主厨,并给予适当报酬。食堂内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注重膳食营养,合理安排食谱。坚持荤素搭配,每周有食谱,每餐一菜一汤。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为供养对象送温暖、送欢乐活动,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做到老人过生日安排生日餐、老人生病安排病号餐、老人来客安排工作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安排老人加餐。


第二十三条 发挥膳食管理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膳食物资的采购监督,按月公示膳食物资采购数量、价格等情况,征求院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对食谱安排进行调整,老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七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合理划分敬老院生活区、生产区、活动区(娱乐、康复)等区域。生活区平坦、宽敞、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生产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不影响院民的日常生活,活动区有供在院老人健身、娱乐和基本设施。敬老院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


第二十五条 提倡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勤换洗衣服、做到穿着整洁,定期换洗床上用品、定期洗澡、洗头,勤理发剪指甲。


第二十六条 合理划分卫生责任区,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做到室内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物品摆放统一有序,室内空气无异味,室外杂物堆放整齐,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敬老院公厕每天打扫、冲洗、消毒,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粪便、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卫生评比活动,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对优胜者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八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用地(含山林水面)10亩以上。其中蔬菜基地按院民计算人平不少于1分地。组织院民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院民参加生产经营活动,适当付给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敬老院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成立种养、加工等若干生产小组,由工作人员包干负责,年初制订生产目标,年终奖惩兑现。院办经济年纯收入达到院民人均500元以上。生产经营按各项目设立会计专账单独核算,接受院民监督,定期向院民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充院民生活费用;


(二)再生产的投入;


(三)补助工作人员工资;


(四)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


(五)对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配备了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工作人员经常向供养人员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防雷电、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居住房间里无明火或火笼取暖,提倡集中取暖或每位院民配有一个暖手器或热水袋。做到电源线路,用电设备经常检修。


第三十三条 对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实行了专库(柜)存放,专人负责。严禁院内有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第三十四条 对久病不愈、思想波动、情绪反常的供养人员,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对行动不便的供养人员,在散步、就餐、上厕所时,要有人搀扶,严防发生意外。


第三十五条 院民应悬挂身份胸牌、胸牌上标明本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在敬老院名称和其它适当的提示。供养人员需外出的,要实行外出请假制度,原则上有人陪同。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对外来人员在验明身份后进行登记,院民亲属来院自带食品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严禁采购和食用霉烂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严禁食用病死牲畜、家禽和其他野生动物。自制食品和凉拌要严格消毒,食品储藏要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水井、蓄水池加盖上锁,防止水源污染。


第三十七条 民政所和敬老院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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