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老年公寓休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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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6 2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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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入住时,须确定委托人(亲属或单位),委托人负责老人入住期间的费用及突发事情的处理。
2、本中心实行先缴费后入住方式。入住首月按实际天数收费,以后每月25日前交纳下月费用。15日前离开者按半月收费,15日后离开者按全月收费。
3、本中心对新入住老人实行半个月的试住制度,试住期间暂定护理等级,试住期结束后再正式确定护理等级及补充协议条款。
4、休养老人的护理等级由中心视老人的年龄、病残情况及处理能力与休养人或委托人协商确定。
5、老人入住时须如实告知病情,入住后如发现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及不适合过集体生活的情况,委托人应及时接回。如遇有思想、生活或其它方面的问题,委托人应协助中心做好老人工作,不得借故接人推托。
6、老人生活用品处理,个人家具、家用电器未经允许不准搬入房内。
7、休养老人须佩带休养证,外出须请假,回来时及时销假,并注意安全,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责任自负。
8、老人发生突发事情,委托人在接到中心通知后,必须在通知时间内到达。委托人未到前,中心疔采取紧急措施,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9、维护社会公德,文明休养,尊重工作人员,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损坏公物赔偿。
10、来客探望,要遵守中心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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