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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与奖惩办法


为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全市敬老院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考核形式

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考核小组考核与院民民主测评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敬老院工作人员。

四、考核计分

(一)考核采取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考核评分成绩占50%,院民民主测评成绩占50%。

(二)加分

1、表彰奖励加分:工作人员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县委、区县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受到中央、省、市、区县级民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个人先进事迹被中央、省、市、区县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各类表彰奖励均提供奖状、奖牌、证书、正式文件、媒体稿件等依据,同项内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2、创新工作加分:在敬老养老工作中做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创新,并取得实效,在全国、省、市、区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或在全国、省、市会议进行经验交流的,由被考核本人提供依据,书面提出加分申请,报考核小组审定,按项加0.5-2分。

3、按要求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件加0.2分。

4、其它特殊情况需加分的,由被考核敬老院提供依据,报考核小组审定。

(三)减分

1、工作人员工作受到省、市、区县委或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减4分、3分、2分;受到相应级别民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同项工作受到各级多次批评的按最高级别减分。

2、因工作失职,发生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走失、疾病传染、护理事故、失火、被盗、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按事件性质及影响大小每件扣2-10分,直至取消当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3、不按要求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的,按件扣0.5分。

4、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分的,由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五、民主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由考核小组与各敬老院负责组织实施,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敬老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全体院民。民主测评分为满意(95分以上)、基本满意(80分)和不满意(60分)三个档次,测评结果由考核小组统一收集汇总。

六、奖励与惩处

(一)奖励

1、市级奖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分数高低和平常的检查,综合排名。排名前十名的,经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十佳敬老院院长”或“十佳敬老院护理服务人员”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

2、区县级奖励:由各区县研究确定。

(二)惩处

1、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工资总额的70%为固定部分的基本工资,按月发给,工资总额的30%为浮动部分的奖励报酬。得分在90分以上全额发给,9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1个百分点,扣完为止。

2、考评结果作为聘用、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根据考评结果,“基本满意”以下的取消各项奖励,连续两年“基本满意”以下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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