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敬老院考核与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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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6 14: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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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客观地考核各敬老院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全面准确、科学合理原则,严格标准,奖惩分明。
(二)注重三个结合:即平时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定期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工作实绩相结合。
二、考核形式
(一)单位自评:年终各敬老院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自评,写出书面报告。
(二)组织考核:由各区县敬老院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看、查、议等方式,依据本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对敬老院实地考评打分。
(三)交叉复核: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分别报市、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随机抽查,交叉复核。
(四)复核结果经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三、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组织领导体系健全;
(二)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三)院内设施配套齐全;
(四)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五)院务管理标准、规范;
(六)院办经济经营良好;
(七)队伍建设高效精干;
(八)院民基本需求充分保障,精神风貌良好;
(九)民政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和其他任务全面完成。
四、考核计分
(一)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敬老院规范管理情况和具体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对考核总分不满60分的,为管理不合格敬老院。
(二)加分
1、当年被省民政厅命名为“一级敬老院”的,加5分;被命名为“二级敬老院”的,加2分。
2、表彰奖励加分:敬老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县委、区县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受到中央、省、市、区县级民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敬老院工作被中央、省、市、区县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各类表彰奖励均提供奖状、奖牌、证书、正式文件、媒体稿件等依据,同项内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3、创新工作加分:在敬老养老工作中做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创新,并取得实效,在全国、省、市、区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或在全国、省、市会议进行经验交流的,由被考核敬老院提供依据,书面提出加分申请,报考核小组审定,按项加0.5-2分。
4、按要求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件加0.2分。
5、其它特殊情况需加分的,由被考核敬老院提供依据,报考核小组审定。
(三)减分
1、敬老院工作受到省、市、区县委或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减4分、3分、2分;受到相应级别民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同项工作受到各级多次批评的按最高级别减分。
2、发生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走失、疾病传染、护理事故、失火、被盗、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按事件性质及影响大小每件扣2-10分,直至取消当年度先进或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3、不按要求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的,按件扣0.5分。
4、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分的,由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五、奖励与惩处
(一)奖励
1、市级奖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分数高低和平常的检查,综合排名。排名前十名的,经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十佳敬老院”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
2、区县级奖励:由各区县研究确定。
(二)惩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件性质及大小扣减考核评分,直至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同时,院长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按事件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辞职、解聘。
1、发生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走失、疾病传染、护理事故或损害院民个人合法权益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全市、区县民政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院长发生经济问题,被上级调查处理的。
5、院内发生刑事案件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给全市、区县民政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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