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敬老院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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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6 1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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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县、乡镇政府按每张床位0.05亩的标准,为每所敬老院落实生产基地。
二、敬老院要积极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鼓励敬老院兴办经济实体。
三、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成立种、养、加工等若干生产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对表现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院民给予适当奖励。
四、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五、敬老院要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及时入账,专款专用,定期向院民进行公示,随时接受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六、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补充院民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再生产的投入、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和后续建设及维修经费的不足、对先进个人进行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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