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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敬老院院规


为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更好地为老人服务,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敬老院属社会福利事业,要认真贯彻“依靠社会、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


二.敬老院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在县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各项工作,所有在院老人都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制度不得各行其事。


三.敬老院的一切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处理的财物,必须报县民政局批准。


四.敬老院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盗窃、侵占敬老院财物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敬老院的工作人员要树立为老人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生活中经常关心体贴老人,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辞退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在院老人要定期参加学习,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老人思想文化素质。要经常参加有益老年人的娱乐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对学习先进人员要进行季度和年度表彰。


七.在院老人要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要服从院内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管理要求,爱护公共绿化设施。


八.在院老人要和睦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做到“六不准”:不准吵嘴打架、不准损坏公共财物、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个人经商、不准搞歪门邪道不准在外面检废弃物。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经县民政局同意,可责令退出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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