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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2012)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为保障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正常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


  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保障标准


  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500元/月;


  2.生活补贴:1000元/月;


  3.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与供养人员1∶3的比例核定人员数量,其中聘用人员报酬和代缴社会保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将资金拨付给社会福利机构包干使用。今后每三年根据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增减情况,对聘用人员保障经费做相应调整,机构内不同岗位的具体薪酬发放标准由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确定。


  三、资金分担比例


  资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社会福利机构为市级的,省、市按5∶5比例分担;社会福利机构为县级的,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担。省级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7∶3分担。市县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标准为全省最低限定标准,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


  (二)各市县不得降低原有补助金额。


  (三)工作人员数量不得高于《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规定的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1∶3的比例。


  (四)聘用人员由同级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六)本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实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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