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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作为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等级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共分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从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综合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共计100分,其中服务40分、管理30分、设施设备20分、综合10分。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陕西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陕西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陕西省三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市、县(区、市)民政厅、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的副厅长(局)担任,成员包括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科、股)以及规划财务、人事、纪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条件、程序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审批权限,经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2)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3)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资料:(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2)登记证书复印件;(3)年度机构运营情况总结。(4)《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1)自评申报:每三年九月底以前,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在县(区、市)民政局申请进行检查初评。


(2)检查初审:每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市民政局应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进行考核评定。


(3)考核评定:每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省民政厅应组织人员对经县(区、市)、市民政局初评、审核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抽查考核,做出等级评定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市、县(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经民政部门等级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授牌表彰,并依据评定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次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在民政部门下一届的等级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原授牌交回省厅,由省厅依据新评定等级重新授牌,否则省厅将取消其资金奖励资格;社会福利机构等级没有变化的,省厅不再重新授牌。市级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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