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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老年人补助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永政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保健补助、长寿补助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财政、民政、老龄、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助发放及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常驻户口,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寿星老人长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章  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凭户口簿和《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填写《永平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审批表》或《永平县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审批表》,报乡镇老龄办审核,经乡镇老龄办审核后连同相关资料统一报县老龄办审批。县老龄办将核准后的老年人名单转县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获得享受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县的,自去世或迁出次月起停发补助。新符合享受条件的,自年龄达到之月起计发补助。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老年人补助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补助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八条  保健补助、长寿补助以银行代发方式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补助金可由高龄老人本人领取,也可由其亲属或受托人代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享受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的,村委会和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告知乡镇老龄办,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条  为做好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每年11月底前,公安部门向同级老龄办提供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人口数据,乡镇老龄办核实数据后上报县老龄办,经县老龄办审核后根据补助标准确定下一年度老年人保健补助、长寿补助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报县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申领,按照“谁办理、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助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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