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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实施计划


为了加快我区老龄事业发展步伐,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老龄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丽江市古城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一、回顾“十五”期间老龄事业


1、回顾“十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十五”时期,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形成,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条件不断改善;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老年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加强。社会管理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老年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老年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到加强,基本形成区、乡、街道、村(居)委会的老龄工作网络;形成了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新格局;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更加规范,老年人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十一五”时期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瞻望“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机遇和挑战。


“十一五”时期,是加快我区老龄事业发展步伐的重要机遇期。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制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为我区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区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努力推进我区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面对大好的机遇,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未来五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仍将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老龄问题更加突出。我区老年人口基数大,已占总人口的17%,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与人口老龄化的需求不相适应,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压力较大;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有效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还需进一步强化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住发展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不断推动老龄事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二、  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老龄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宗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和谐古城、文明古城、小康古城建设。


2、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


3、基本原则。“十一五”期间,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已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关注“五保”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老年妇女等特殊老年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构建符合古城区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障格局。继续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以区社会福利院为依托,加快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体制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相结合,重视舆论导向,促进代际和谐。


三、  “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养老保障。在城市,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加强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收缴率;同时增加对养老保险基本的投入,加强基金征缴,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在乡(街道办事处)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增强劳动保障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在农村,要加强家庭赡养(扶养)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针对个别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逐步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贯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和优待。解决好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


2、医疗保障。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工作,扩大基本医疗覆盖面,扩大医疗服务机构的定点范围,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在城市,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以社区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重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要到达90%,初步建立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为主体、适应群众不同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和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


在农村,进一步巩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乡级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解决农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建立健全农村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推广健康教育,宣传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知识,健康教育普及率到达60%。


3、社会救助。在城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标准和范围,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在农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采取区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的同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贫困救助制度。


4、公共福利服务。尽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设施(场所),在现有的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基础上,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面向老年人的建设项目,免费或者优惠对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5、老年活动和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活动中心,要有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服务设施。社区和街道都建设能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提供服务的老年活动室(站)和医疗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活动提供方便。


在农村,乡、村委会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到2010年基本实现30个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目标。加强乡级敬老院建设,把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6、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在老年福利服务福利事业中的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网络建设步伐,不断强化社区老年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以社区为中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集体生活服务、疾病防治、文体活动为一体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为老服务条件,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要。各街道、社区要增加对养老设施的投入,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办好示范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时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公有制养老机构的多种实现形式改革,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化趋势,逐步实现老年福利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初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设施网络和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要逐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工作,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


要形成培育和发展老年服务队伍,制定完善老年服务岗位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服务人员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各职能部门和老龄委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共同推进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四、  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建立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丽江市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成立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协调组,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抓好老年教育工作。要大力支持发展老年教育,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乡(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老年学校,形成区、乡(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教育网络。教学内容要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知识、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安排。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农村要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


2、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电视台、报刊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和节目。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全面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意识,全民健身参与率城市到达80%,农村到达40%。老年人体育人口到达50%。


3、广泛开展老年活动。把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事业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社会捐助。到2010年,基本实现情况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老年文艺汇演、老年体育健身和书画展览等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支持各类老年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五、  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1、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部门、乡(街道)、村(居)委会和民间组织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在农村,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互助活动。


2、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


1、建立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老年福利设施、老龄产业、老年教育、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弘扬敬老助老美德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敬老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教育中去,把《老年法》和《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导向作用,通过开辟专栏(栏目)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老龄事业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要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敬老宣传月”、“云岭十大孝星”评选表彰活动、“助老爱心行动”等,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3、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政府每年安排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乡、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同时对个别不尽赡养义务的要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组织指导。司法局和乡司法所要切实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加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扶养、婚姻、财产纠纷、家庭和邻里纠纷等排查调处工作。


4、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老年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规定。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司法部门要通过成立老年法庭、组织巡回法庭审理等形式及时办理涉老纠纷案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七、  措施保障


1、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和考核;建立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老龄工作干部,保证必要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


2、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乡(街道)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组织。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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