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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关于对全省80周岁以上的长寿老人发放生活补助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


  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补助标准省级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省级根据州(市)财政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对象的确定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对象,由各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里确定的年龄界限,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实际人数进行统计核实,并逐级造册上报。


  三、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的发放方式


  老年人长寿补助由县级老龄工作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保健补助可按年或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老年人申领补助的办法


  (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会审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批准享受保健或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经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小组盖章注销,同时,从次月起停发保健或长寿补助。


  (四)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可以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村(社区)老年协会应派人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的保健、长寿补助的发放工作。


  (五)为确保保健、长寿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部门应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检查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假冒领或截流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五、补助资金的管理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落实民利、维护民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切实把惠及高龄老年人的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同时,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准确、公正、高效、快捷的要求,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登记、年龄等核实工作,切实做到不漏不重。


  (三)享受保健、长寿补助金的高龄老年人,各地不得取消或降低其应享受的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等待遇。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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