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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2)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办院水平,把敬老院建成五保户之“家”,使入住院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乡镇兴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单位。入住院民系户口在本乡镇范围之内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实行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分散供养,安置点统一管护、并户包帮和亲朋领养的供养方式。

   第三条  敬老院应优先供养五保对象,向他们提供衣、食、住、行、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入住前要签订入住协议。下列人员不得在院供养:

 (一)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

 (二)五保对象要求自愿出院者;

 (三)其他不适宜在院供养的对象。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新建五保集中安置点。提倡政府投资、民政筹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等方式多渠道筹资修建乡镇敬老院。

   第五条  乡镇敬老院为国家和集体固定财产。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村集中安置点由村委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 乡镇敬老院工程建设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手续,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简化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第七条  自治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乡镇敬老院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审批;负责指导乡镇敬老院工程建设并按工程进度划拨建设资金。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对敬老院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五)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社会事务办积极协助配合对敬老院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敬老院、村集中安置点的选址、筹建、修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负责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帮助敬老院、村集中安置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供养资金;

   (三)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敬老院的监管,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入院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得将敬老院、村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土地等资产作其他用途或抵押,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

   第十条  敬老院行政上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县民政局指导。要贯彻“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民主化;

   (二)制定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逐步实现“以院养院”;

   (四)组织开展必要的娱乐、康复活动,增强敬老院入住对象身心健康,增强发展活力;

   (五)抓好院务管理,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培养和提高五保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年度拨给每所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3万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敬老院按入住院民每人3450元/年财政转移支付生活供养金。五保集中供养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三)乡镇敬老院院民享受的补助(供养金和低保金)由敬老院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作为入院对象的生活支出,不足部份由乡镇自筹解决,县民政局视情况从福彩公益金中予以一定补助。村集中安置点,散居五保户的生活供养金和低保金兑现给本人。

   (四)县民政局在为五保对象代缴参合金后,按年度拨给乡镇农村医疗救助金,乡镇敬老院院民医疗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从各乡镇农村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五)建立政府动员、社会参与的长期捐赠机制。县慈善会要定期向全县社会各界发起爱心捐赠倡议,各乡镇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倡议一次爱心捐赠活动,为敬老院的供养筹集经费。

   (六)每个乡镇敬老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不断改善院民生活水平,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更新食谱,保证每人每天不少于两餐。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分餐制,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要帮助督促院民勤换衣服、勤洗衣被,要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卫生,环境宜人,要建设取暖防暑设施。

   第十四条 乡镇敬老院的五保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负责就近葬于集体公墓;村集中安置点的五保对象死亡后,由五保户所在村组就近葬于村级公墓。散居的对象死亡后,由五保户所在村组或亲属就近葬于村级公墓,县民政局增发一年生活补助和保障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十五条  乡镇敬老院的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敬老院所有;村集中安置点的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村集体组织所有;散居的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安葬人所有。有个人安葬协议的五保户死亡后按照个人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管理,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全额解决,并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五保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活。

   第十九条  敬老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各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国税、地税、电力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辞退、开除,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宁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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