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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筑党发〔2008〕27号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关于“老有所养”民生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要求,不断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二)坚持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全覆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障低收入、“五保”和“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以服务城乡老年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险方针,立足社会公平,着眼城乡统筹,坚持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加强养老工作法制化建设。

(五)坚持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与精神生活质量相结合,在不断加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同时,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为社会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

三、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以“老有所养”为总体目标,进而实现“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具体任务

在现有基础上,从2008年起至2012年用5年时间推进五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为老服务工作体系;

二是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12张以上;

三是建立健全城乡老年人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60%;

四是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体系;

五是建立不断满足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生活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全社会协调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1、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1)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参保职工实际缴费人数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同步持续增长,确保“老有所养”实现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新增城镇企业职工扩面人数不少于4万人,力争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每年10%的比例增长。2008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60%。

(2)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将有缴费能力的持异地户口和非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

2、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实现“五统一”的目标。

(1)加快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业务流程的要求,2008年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2)适时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初期,其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3、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市、区(市、县)、乡三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逐年提高支出比例。

4、加大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结合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状,2008年出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相关意见。各级财政要确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服务场所、办公条件和行政经费等方面的投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按一定的比例,配备、调整、充实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在“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原则的指导下,2008年实现贵阳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二期)上线运行。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和贵阳劳动保障网的建设;加大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和合作银行的网络互联,全面实现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银行代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 建立城乡老年人救助制度。

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优先落实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从2008年6月起,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发放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按9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各区(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级财政承担。

2、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1)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到2009年,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在各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起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各社区和有条件的村建立养老服务站。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的工作场所由区(市、县)政府无偿提供,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全面开展集中托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站开展家政服务、日常照料等上门服务,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邻里助老服务。各区(市、县)民政、物价等部门要制定为老服务的项目以及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做好协调服务和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质量要进行评估,对达不到服务标准的机构应取消其资格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2)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站可作为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一是对社区内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提供由政府付费的上门照料服务。

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对于有经济来源且需要提供相应服务的老人,根据老人需要和支付能力,按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协议服务关系,提供各类低偿服务。

三是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针对空巢老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的邻里助老服务,定期探视空巢老人。

四是面向社区所有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3)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是按照“创造条件、分类指导、城区先行”的要求,设置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所在社区老人的实际情况,为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3——5个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低保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具体从事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工作。

二是壮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志愿助老服务队伍,开展有实质内容的“关爱老人?青春行动”。充分发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方面力量,组建志愿助老服务队伍。积极鼓励和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

三是鼓励和欢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到“为老服务”领域,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 “为老服务”质量。

(4)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队伍在“为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从2008年起,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学习借鉴“为老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鼓励大胆探索,以街道和社区为单位,以街道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社会公益性“为老服务”机构,探索“为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人才配置机制,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建立起一支规范的社会工作者“为老服务”队伍,提高社区“为老服务”工作的服务水平。

3、深化国办养老机构改革。

(1)发挥国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民政部门要引导国办养老机构在服务项目上,从过去的以“养”为主向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文娱、精神慰藉等方面发展;在服务方式上,从集中供养拓展到分散供养、上门服务等;在人员使用和分配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并将员工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和贵阳市第二社会福利院要认真履行好国办养老机构的职能,在服务对象上,要重点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及其他弱势群体开展养老服务,要确保“三无”老人及时得到妥善安置。云岩区要加大对“曦阳老年公寓”的投入力度,利用现有优良的硬件条件,规范管理运作,力争将“曦阳老年公寓”打造成全国一流的养老机构。

(2)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国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其具体规划为:

2008年——2009年,由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投入资金830万元,改(扩)建贵阳市社会福利院老人康复楼,使其建筑面积达到4866平方米,新增床位62张;

2009年——2012年,通过市级财政、福彩公益金等渠道投入资金2500万元,用于改造第二社会福利院,建筑面积9400平方米,新增床位300张;

在2010年前,由各区(市、县)政府投入资金,各建成1所床位数达100张以上的国办养老机构;

争取到2012年,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00张,确保城市“三无”老人、特困老人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困难老人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3)建立国办养老机构财政供养对象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市财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增长指数,提高国办养老机构财政供养老人的生活费标准,使财政供养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4、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整合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职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所在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整合社区功能,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到2012年,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5%。

5、优化整合农村养老资源。

2008年——2010年,由区(市、县)级财政分别投入100万元,完善现有6个中心敬老院的设施;

2008年——2012年,由白云区财政投入300万元新建1个中心敬老院。

在建设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基础上,加强对现有敬老院的整合和改造,确保敬老院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形成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骨干,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五保”老人为重点并且逐步满足自费入院养老需求的农村养老新格局。

区(市、县)和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按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将“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予以安排。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开展以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6、加快发展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

鼓励和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化的新路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要扶持社会力量在金阳新区和居民密集区兴建能够满足各类养老需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争取到2012年,全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现有的21家发展到50家。

(1)项目审批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社会福利机构设施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建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优先审批或核准。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及时审批。要将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作为目标任务纳入各区(市、县)年度目标考核。

(2)项目规划政策。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社会福利机构、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规划。规划部门在《贵阳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编工作中,合理规划布局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纳入乡(镇、街道)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城镇人口不足2万人的乡(镇、街道)要设立1个具有集中托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功能的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城镇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街道)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部门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要优先规划定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对经营性养老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用。

(3)土地使用政策。土地部门要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

(4)费用减免政策。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需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数字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1辆3吨以下生活用车,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其养路费。

(5)税收减免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经营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照顾。

(6)政府补助政策。从2008年5月起,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一是对用自有房新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核定床位数,原则上以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属于租房且租期超过3年以上的新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核定床位数,以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补助标准分3年给予开办补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100张以上的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床位数100张(含100张)以下的补助经费由区(市、县)级财政予以解决。对已经开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的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与否及补助标准。

二是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每名老人(老人须入住3个月以上)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其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市、县)级财政承担。

三是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费用由各区(市、县)级财政按照当地国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给予解决。

(7)社会捐助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集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接收捐赠的养老服务机构须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直接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或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接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慈善组织要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覆盖面广的特点,积极推广养老慈善项目。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不得低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

7、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

(1)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并进行严格的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其床位设置、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并向社会公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2)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要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骗取各种优惠扶持政策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经费和资助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8、巩固城乡传统家庭养老模式。

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同时,要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两手抓,夯实养老基础平台。加强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倡导开展建设和谐家庭活动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督促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服务体系

1、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参保率,到2012年,城镇职工参保率达90%。为方便老年人就医,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要进一步健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

3、建立和完善对城乡贫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制度。从2008年起,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老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政府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再按城乡医疗救助的标准给予救助。

  4、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发展城乡老年人卫生服务业,发挥社区(村)、中介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院要开展老年人临终关怀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健康保健和老年病咨询服务活动,到2012年,城市健康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要达到60%以上。医疗卫生科研部门要重视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研究,制定出台老年人健康评估指标。

(四)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鼓励和倡导老年人“老有所为”。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创造条件,提供平台,充分发挥“为老组织”在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开展“银龄行动”和“老少共建”等活动。各区(市、县)政府每年开展1次“老有所为”主题活动,倡导“老有所为”的精神,积极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咨询、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2、加强老年人维权体系和队伍建设。不断吸纳、充实社会各界人员加入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队伍中来。鼓励和倡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用或优惠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制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坚决打击和制止勒索、诈骗、侮辱、虐待、遗弃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区(市、县)要根据当地老年人的情况,建立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老年大学;在乡(镇、街道)社区及村建立老年学校;立足于“成熟一所、开办一所、巩固一所”,探索发展老年广播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大学。在城市社区定期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农村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重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在老年人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基层老年协会的作用。

4、广泛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各区(市、县)要不断加强各种老年人文体设施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开展1次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演出活动,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各类有条件的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要对老年人无偿或优惠开放。发挥社区老年人自治组织和社区老年人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5、加大宣传文化工作力度。将每年的10月确定为“敬老活动月”,采取巡回宣讲、走访慰问、医疗义诊、文艺汇演、印发宣传册等形式,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青少年助老主题教育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系列活动。新闻媒体要办好面向老年人的报纸、刊物及老年文化栏目和节目;有条件的网站要多设立老年人喜爱的新闻、娱乐、养生等栏目。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一)规范事权,完善职能

开展“老有所养”行动、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老有所养”相关工作部门和区(市、县)政府要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目标,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确保“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养老工作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出台的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大力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要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将“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将定期对“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审,对各项指标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各区(市、县)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对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滞后、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典型示范,整体推进

为深入推进“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各区(市、县)政府要通过创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养老机构、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培育一批养老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并结合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创建,开展敬老模范社区(村)、敬老模范家庭、“孝亲敬老之星”、“老年健康之星”和“老有所为贡献之星”等评选活动。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养老工作先进经验及典型,以点带面,带动全市老年人事业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贵阳市“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建立完善的养老体系,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关怀老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有力举措,对社会和谐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勇于创新,努力开创全市老龄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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