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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2012)


瓮府办发〔2012〕107号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银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江界河风管处:

  《瓮安县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结合瓮安实际,现就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站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认定和享受补贴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是指进行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非企业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定的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享受有关经费补贴。

(一)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占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功能、设施配备等达到<<瓮安县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利用自有房屋改建的,床位设置在30张以上。

(二)新建的日间照料站(托老所)。建筑面积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利用现房改造开办的日间照料站(托老所),服务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有休息室和相应的活动场所,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20人;

(三)居家养老服务站。固定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名,能上门提供各种养老服务,每月服务老年人50人以上;

(四)助餐服务点。开办时间一年以上,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就餐和上门送餐服务,每月上门送餐服务不少于300人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站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扶持奖励政策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是建设资金补贴方面。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床位每张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资金10000元,补贴资金在入住老人后一次性支付;利用自有现房改造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资金5000元,补贴资金在入住老人后一次性支付;二是床位运营补贴方面。床位运营补贴以入住6个月以上本地户籍老年人数进行核算,分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30元/月、50元/月、8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贴;三是土地使用优惠方面。凡申请新建养老机构的,可由政府划拨土地,土地取得的成本价由投资者承担,但必须确保30%的床位用于“五保”、“三无”老人入住,入住的“五保”、“三无”老人生活费按现行标准由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按月划拨到所在养老机构,“五保”、“三无”老人入住不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其余床位均可享受运营补贴。

(二)日间照料站(托老所)。服务老年人达到20人及以上的,每人按2.5元/天补贴;服务人数在20人(不含20人)以下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居家养老服务站。每月服务50名老年人及以上,每年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助餐点。助餐点由各社区选定,并与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每月送餐达300人次以上,每年补贴10000元,每增加100人次,补贴增加3000元。

三、其他优惠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价格,有限(数字)电视入户费按每户按265元、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户每月14元收取,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

四、加大保障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经费保障。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经费、日间照料站(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助餐点的补贴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从原民政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养老机构要按照<<瓮安县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附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严格土地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做其它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和服务用途。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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