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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2013)


2013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五保供养入住率和农村敬老院床位利用率,维护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  县、乡(镇)民政部门是农村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指导。乡(镇)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及其他事项,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乡(镇)财政部门将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要按照“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逐步达到环境公园化、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卫生经常化,把农村敬老院办成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幸福乐园。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经县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并发放《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由农村敬老院与所在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坚持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入院后仍属个人所有。


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服务,保证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等相关事宜。要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入住对象参加有益活动、参与院务管理。


供养对象去世后,要按照地方政府移风易俗的要求并结合地方习俗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按入住前的协议办理,操办由村民委员会和其亲属负责,其遗产按照遗嘱和入院协议处理。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


农村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人)负责制。院长(负责人)可由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兼任,也可另行确定。


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入住供养人员包括健康在内的个人档案管理。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落实预防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建立严格的供养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安全。


第八条  供养人员医疗保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由县民政局按实际入住人数以每年每人400元的标准划拨门诊费,由农村敬老院集中管理使用;


(三)入住对象患疾病住院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其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护理费由农村敬老院结存资金及所属乡(镇)统筹解决;


(四)入住对象因病住院首次费用由乡(镇)民政办先行垫支。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农村敬老院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监督。


县级财政对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纳入预算,对管理人员(每供养十人配备一个管理人员)的经费按每年每人14400元的标准预算,不足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解决。管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请,并按《劳动合同法》管理。


农村敬老院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敬老院所有。对于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供养对象,要根据劳动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


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管理人员;农村敬老院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各相关部门应对农村敬老院在用水、用电、电视收视等方面参照城镇低保对象给予优惠。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要加强星级农村敬老院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到2013年底,务必实现乡乡均能集中供养,力争集中供养率达到5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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