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举办的,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敬老院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等情况,等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行分级负责,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已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敬老院,应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自愿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相应等级;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现场核查。申报符合一星级敬老院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评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申报符合二星级、三星级敬老院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并报市民政局评定,上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核情况、申报等级、图片等基本资料和申报表。

(三)市民政局组织考评组对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的敬老院进行考核评审并确定等级。同时,将三星级敬老院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六条  等级敬老院标牌由市民政局颁发。获得等级评定的敬老院,应将牌匾挂在明显位置,自觉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民政局在三星级敬老院中,择优上报民政部,申报全国模范敬老院。

第八条 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采用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九条 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等级有效期为4年,4年后应按程序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敬老院可以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第十条 评定为一星级的敬老院,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授牌;对评定为二星级的敬老院,由市民政局授牌;对评定为三星级的敬老院,由市民政局授牌,通报全市,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敬老院内部设施改造。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不定期对等级敬老院进行暗访、抽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所定等级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达标的,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已获得敬老院等级的予以撤销,并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侵害五保对象权益;

(三)申报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作弊现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