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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两局联合成立“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福考办”,成员名单附后),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福考办”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和民政局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4月(具体考务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条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考试设《护理保健基础知识和操作规范》1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第五条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护理保健理论知识》、《护理保健技能操作》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范、考培分开、适当集中的原则,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在高考定点学校酌情设置考场。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监督、管理考前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市民政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九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按照职称考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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