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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适应重庆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和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护理保健人员。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包括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和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是从事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服务工作的起点标准;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拟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大纲和试题,并负责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以及注册管理等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大纲和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审核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会同市民政局对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市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服务工作,均可报名参加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具有初中及其以上学历,愿意从事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含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技校、职高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考试:


㈠ 高中(含技校、职高)毕业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从业满5年;


㈡ 中专(含中等职业校)毕业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从业满3年;


㈢ 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从业满1年;


㈣ 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从业。


第十二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证书》或《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市民政局为全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并授权市社会工作协会按照程序办理登记业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取得《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证书》或《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类别、范围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未经注册者,不得在社会福利机构中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  取得《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证书》或《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证书》;


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㈢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上工作;


㈣  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六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地区、从业类别、从业范围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或护理保健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㈠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㈡ 受刑事处罚;


㈢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


㈣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专业工作;


㈤ 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


㈥ 其他情况应当注销登记的。


凡经注册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销注册的,由市民政局授权市社会工作协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或护理保健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对护理保健服务工作负责,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或护理保健师必须严格执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服务工作细则和国家有关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政策。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或护理保健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工作信息,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或护理保健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负责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或护理保健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帮助他人获取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取消其职业资格,注销注册;并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构对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证书》或《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业情况”备注栏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或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二十六条  在全市正式实施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规定)。本市实行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之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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