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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2)


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的财务行为,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什邡境内各类敬老院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敬老院)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敬老院的方针;正确处理敬老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敬老院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敬老院决算,真实反映敬老院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敬老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敬老院的财务活动在镇分管民政领导和负责民政事务干部的领导下,由敬老院院长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敬老院预算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预算管理是指镇财政所根据当年五保实有人数、入住敬老院人数、敬老院管理人员人数、敬老院护理、后勤人员人数(按20比1)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民政局编制的敬老院运营、维护、丧葬、医疗救助、提高生活补助、节日生活补助及慰问经费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敬老院一般不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 财政对敬老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五保老人的生活补助不提倡结余。


  第八条 敬老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敬老院收入管理和科目设置


  第九条 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从镇财政所、民政部门和其他渠道取得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敬老院从本镇财政所和民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其他收入原则上不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入帐,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帐外列支。


  第十三条 收入科目设置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的科目和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敬老院收入科目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1、镇财政所拨给敬老院的五保人员供养经费。


  2、镇财政所拨给敬老院的管理人员、护理、后勤人员经费。


  3、镇财政所拨给敬老院的其他财政拨款。


  4、民政拨给敬老院的五保价格补贴。


  5、民政拨给敬老院的五保元旦春节生活补助和慰问费。


  6、民政拨给敬老院的五保提高生活补助。


  7、民政拨给敬老院的五保丧葬费。


  8、民政拨给敬老院的运营费。


  9、民政拨给敬老院的专项资金。


  10、民政拨给敬老院五保的医疗救助。


  11、民政拨给敬老院的其他资金。


  (二)其他收入:


  1.敬老院开展生产等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收入。


  4.其他收入(含寄养收入)。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设置收入科目。


  第四章 敬老院支出管理和科目设置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敬老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敬老院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敬老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五保老人穿衣吃住、医疗、丧葬等支出。项目支出是敬老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生产经营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帐内列支,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敬老院从财政所和民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镇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镇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三条 支出科目设置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合法开支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科目和明细科目。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支出科目包括:


  (一)事业支出


  1.管理人员支出:工资、福利、社保缴费等。


  2.五保人员支出:指五保人员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根据各院情况可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3.公用支出:指院内办公及运营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各院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4.专项资金支出:指院内专项建设开支的经费(根据各院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二) 其他支出


  1.开展生产等活动的各项支出经费。


  2.利息支出。


  3.社会捐赠支出。


  4.其他支出(含寄养支出)。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设置支出科目和明细科目。


  第五章 敬老院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敬老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敬老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敬老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其他。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我市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敬老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 敬老院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审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会计科目设置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并按本规定设置收入,支出明细科目,单位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明细科目。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会计科目包括。


  一、资产类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其他应收款


  (四)固定资产


  (五)材料


  二、负债类


  (一)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一)固定基金


  (二)结余


  四、收入类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一)事业支出


  (二)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财务审批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财务审批程序如下:


  (一)敬老院根据院长安排的各项日常支出,应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支出票据和实物验收凭证,经办人要在票据上签名。


  (二)支出票据和实物入库由经办人交院长签字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八章 敬老院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财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由本单位会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会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资料,由会计人员在年末负责按规定整理组卷,装订成册,保存在财务专用档案柜中。


  第三十九条 其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取得相关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的介绍信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查阅的档案名称、日期、查阅人姓名及工作单位、查阅理由、归还日期等。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必须取得本单位领导的同意。


  第四十条 对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会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认真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清册单存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 加强会计档案的保管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丢失、受潮、虫蛀、霉变情况的发生,需经常保证清洁卫生,配备防火器材,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敬老院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财务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预算监督管理、收入监督管理、支出监督管理、结转和结余监督管理、专用基金监督管理、资产监督管理、负债监督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是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相结合和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依法接受民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敬老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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