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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

川老委办发〔2008〕20号


各市(州)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地税局:

为贯彻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生活质量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根本出路,对于发挥家庭养老主要功能,利用家庭与社区共同养老资源,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体现更多人性关怀和亲情关爱,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力争“十一五”末,城市30%的社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点,农村10%的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网点。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重点保障原则。一方面各级政府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给予启动扶持;另一方面确保“三无”、“五保”老人服务费用落到实处。

(二)协调推进,统筹配合原则。发挥好社区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将就业培训、促进再就业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三)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原则。以社区为基本服务范围,面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家庭。家庭成员是居家养老的第一责任人。

(四)监督评估,市场推进原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必须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行业制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并实施对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给予评估和监督。按照市场化推进的路子,为广大老年群体服务。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政府专项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范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需求的变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老人中的介助、介护者分层次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并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补助范围。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由社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也可以由企业承担。服务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形式在社会进行选择。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优先招聘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招聘的上述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弹性灵活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应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对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残疾人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优惠培训。

四、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老龄委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二)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社区服务的牵头作用,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起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制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部门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保障。积极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探索老年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中《养老护理员国家标准》合格人员比例。

(六)建设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列入相关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预留建设用地,对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及验收进行监控,确保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对现有用房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使用指导意见。

(七)教育部门要协调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涉老相关教学内容,培养专门人才,提倡高等学校通过教学实践组织学生为居家养老提供志愿服务。

(八)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组建居家养老循环(接力)服务队伍,开展不间断的志愿服务。

(九)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调查研究,为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划提供依据;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省老龄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地税局

                   

二○○八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贯彻 居家养老  意见  通知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        2008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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