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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2010)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和《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府发[2009]6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工作人员配备


  第一条 敬老院所在乡镇是敬老院的主办单位,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领导。


  第二条 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


  (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向县编委提出成立敬老院的请示并将请示交县民政局;


  (二) 县民政局对乡镇请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向县编委局面提出来成立乡镇敬老院的请示;


  (三) 县编委根据县民政局和乡镇的请示对成立乡镇敬老院进行审核并批复,县事业登记管理局予以登记。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各乡镇敬老院设院长一名,由乡镇政府指派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兼任,主持敬老院全面工作,设专职副院长一名,负责敬老院日常事务工作;按敬老院的规模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敬老院副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所在乡镇和敬老院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协议。敬老院聘用的工作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含兼职院长)职数配备。根据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职数。集中供养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配1名工作人员,集中供养人数在31人至60人的配2名工作人员,集中供养人数在61人至100人的配3名工作人员,集中供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配4名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一) 敬老院院长: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强、身体健康、有爱心、有能力、有开拓精神、懂经营、会管理,热爱老年人服务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年在60周岁以下。


  (二) 敬老院副院长: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强、身体健康、有爱心、有能力、有开拓精神、懂经营、会管理,热爱老年人服务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必须居住在敬老院进行管理,年龄在55周岁以下(现任副院长表现突出的可放宽到60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其他工作人员: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尊老爱幼、吃苦耐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年龄在50周岁以下(现任人员表现突出的可放宽到55周岁)。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


  (一)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任职职位的要求,每年由乡镇组织对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对考核不合格的,予解聘。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 根据乡镇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的人数,县财政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人员的经费。


  第三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及其他经费来源


  第七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敬老院院长由县财政给予岗位补贴,每月500元,副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核定后补助到乡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


  第八条 其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经费为敬老院每年的水费、电费、煤等燃料费、基础设施维修费、办公经费等费用组成。县级财政对每个乡镇敬老院每年补贴1万元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自行解决。


  第四章  敬老院建章立制及兴办实体


  第九条 由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实施,以敬老院为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


  第十条 由乡镇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大力发展院办经济,选好、选准生产经营项目,每个敬老院必须有一片菜地,一栏牲畜,一群鸡鸭,补贴院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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