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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2012)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泸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我镇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责


(一)根据玄滩镇敬老院的实际情况,设总院长一人,由镇政府委派,分院长二人,会计一人,由财政所指派人员兼任,出纳一人,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指派人员兼任,炊事员3人(曾观2人、喻坪1人),后勤管理1人。总院长必须保证每月12天以上到曾观敬老院工作、10天以上到喻坪敬老院工作;分院长、炊事员、后勤管理人员必须长期在敬老院内吃住,并坚守工作岗位。


(二)管理人员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总院长有事请假由镇社会事务办批准;分院长有事请假由总院长批准;炊事员有事请假由分院长批准。任何人请假都必须安排好本职工作并落实好代班人员,整个敬老院不能出现管理人员脱岗的现象,如有管理人员脱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影响,要追求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院长、分院长、炊事员上班期间禁止打牌赌博(院内开展娱乐活动除外),如有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罚款10元/人,第三次罚款20元/人,以此类推。


(四)管理人员若不愿意继续在敬老院工作,必须在合同期满提前三个月书面请示镇社会事务办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不享受当年年终一切福利待遇。


二、  管理人员福利待遇


(一)工资:如确因受物价上涨等因素需要提高工资待遇,必须以敬老院名义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待镇政府批准后再执行新工资标准。


(二)手机费:总院长每月补贴手机费60元,分院长每月补贴手机费40元,炊事员每月补贴30元,以本人手机实际话费发票报销。享受话费报销的人员,其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若出现手机关机现象,则不报当月通话费用。


(三)其他福利:1.端午节、中秋节每人分别发放慰问费50元/人,春节每人发慰问费100元/人;2.养老保险、辞退费:按县社保局养老保险年龄规定能入社保的,凭本人已入养老保险发票中的该由单位负担金额报销;超年龄不能入社保的,按本人当年12月的工作标准多发一月工资做为“两费”补贴,享受“两费”补贴的管理人员必须满一年,每年领取;3.节假日加班补助:由于敬老院的特殊工作关系,节假日不能放假,对管理人员实行加班费补助,总院长、会计每月定额补助600元,分院长和炊事员按照30元/天补助,年终统一结算;4.奖金:按本人当年总工资标准的10%作为一年的年终奖金,年终领取;5.管理人员每年可参照村干部待遇享受免费体检一次。


三、敬老院院民待遇


(一)吃:每顿不少于两个菜,每天中午或晚上应有顿荤菜,每顿饭要有干、稀饭两种,饭、菜不定量,但不能浪费,保证院民一天三顿吃饱;每个院民每月生活费不低于260元。


(二)穿:每年根据院民上年衣服情况新添制衣服一次(借住人员除外)。


(三)住:1.每一间寝室住2人,以便相互照顾。寝室内大型生活用具由镇政府统一添置;2.每一间套间设室长一名,主要负责本寝室院民遵守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搞好房间卫生,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疾病护理等(曾观敬老院每月补贴室长10元,喻坪敬老院补贴5元)。


(四)医:3.门诊费根据院民身体健康状况每月每人30元、50元、80元三个等次包干使用,由敬老院当月月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院民生病时用现金可到原定点医疗点购药,也可另选其他医疗点。任何医疗点均不能记账敬老院集体的门诊药费。4.院民生病住院事先由本人在分院长处填写《住院申请表》,院民不会书写的可由分院长代写,分院长签字后交总院长初审并报镇社会事务办同意后到泸县第二人民医院或玄滩惠民医院住院治疗,院民不能随意选择医院住院治疗,院民住院期间由总院长负责办理入院、出院手续,同时安排好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和病人其生活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护理人员务工费每人每天10元。


(五)葬:院民病故后按农村风俗穿戴好,由敬老院通知其亲属和村组干部,敬老院组织全院院民召开一个简单的追悼会后,由亲属或村组干部送去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由亲属或村组干部负责骨灰安葬。


(六)其他待遇:1.零用金:院民的零用金每人每月定为40元,个别有劳动能力而不服从安排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人员其每月零用金可以少于40元;2.端午、中秋节每人发慰问费50元,春节每人发慰问费100元(寄住人员除外);3.院民平时生日祝贺,发放50元现金给生日人员表示祝贺,满十院民100元/人(寄住人员除外);4.年终各分院评选一定数量的“五好”院民报镇社会事务办审批后,每人发奖状一张和一定数量的奖金,以资鼓励;5.个别院民在院不遵守组织纪律、不服从安排、生活实在不习惯的,可以书面申请或劝退回原籍居住,其住房和生活用品等由院民自己负责。


(七)入住敬老院的院民,将《五保供养证》、《低保证》、《新农保证》、《新农合证》、《城镇医疗证》集中交各分院长统一保管(《粮食直补》、《优待证》可由院民本人保管)。凡今后新入住敬老院的五保院民必须在入住前交清以上证件。


四、开会学习


(一)  各分院由分院长主持每十天召开一次院民会议,会议内容:1.组织院民学习有关书籍或报刊;2.对院内前十天所发生的收支财务逐笔公布;3.③小结院内前十天的工作;4.安排院内后十天工作等。


(二)  每月由总院长主持到各分院召开一次院民大会,会议内容:1.组织院民学习有关时事政治或上级文件、规定;2.结算本院本月财务收支并向院民上墙公布;3.总结院内当月工作;4.安排部署下月工作等。


五、安全管理


(一)  任何人均不许在寝室内设私拉乱接电源,乱用插线板。


(二)  不准院民在寝室内开任何形式的小灶,个别院民因病需服中药的,可用集体蜂窝煤灶或到厨房熬制。


(三)  坚持院民请销假制度。院民探亲访友需请假外出,时间在2天以内的由总院长批准同意;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社会事务办批准同意;10天以上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院民请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15天。请假一天以上在院外过夜的院民,必须由院民亲戚与分(总)院长联系后才能离院。若未经批准离开敬老院在外过夜,第一次罚款2元/人,第二次罚款4元/人,以此类推。院民的请销假由分院长做好登记。


(四)  院民的亲属或朋友来院探视,原则上不得在敬老院吃饭和过夜。


(五)  敬老院内禁止饮酒,院内逢年过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饮酒,院民除个别确实需要服用药酒外(有医生建议必须服药酒的院民,医生与分院长联系,药酒由分院长统一保管,定时定量给院民服药酒),其他人员一律禁止饮酒,若发现院民私自饮酒一次罚款2元/人,酒后闹事一次罚款30—50元/人。


(六)  各分院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院民负责关锁大门,做到晚上按时关门,早上按时开门。敬老院内如发有现陌生人出入必须盘问清楚,对疑问人员应及时报告镇社会事务办(联系电话:8892281、8891352)或派出所(联系电话:8892037)。注意院内防火、防盗。关锁大门的人员每月补助20元/人,其他院民值班属于义务劳动。


(七)  食堂不许有过期变质的食品,院民不许将剩菜、剩饭端回寝室,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八)  院民服从管理,加强团结,个别院民经多次教育任不服从管理的,敬老院有权请示镇社会事务办批准劝退回原村社居住,其住房和生活用品等由院民自己负责。


六、  卫生管理


(一)各分院公共区卫生由分院长将所有院民(重病人员除外)编班每天轮流打扫,寝室卫生由同寝室的人员每天坚持打扫,打扫公共区和寝室卫生属于义务劳动。


(二)公共区卫生由各分院根据院民多少编班(由班长带队)打扫,并由各分院长带领各班班长坚持检查,作好检查登记,评选出先进,对搞得好的在寝室门上贴上“清洁牌”,差的贴“不清洁牌”。


(三)总院长每半月对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做好卫生抽查记录。


七、财务管理


(一)敬老院资金的收入管理


1.取消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存折,由镇财政所统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2.对各类行政拨款、集中供养五保人员资金、大病救助款、捐赠款及院内生产经营性收入(院内自产自食食品,各分院应分别过磅后折价)必须及时存入结算帐户中,并分别设立明细科目,不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违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敬老院资金的支出管理


1.敬老院备用金为50000元以下,曾观敬老院、喻坪敬老院等敬老院由总院长对每月的开支及时到出纳处报销。


2.敬老院各项支出须有正规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应有明细清单),并且内容齐全(即说明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严禁白条子及未经审核、审批发票入账。


3.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任何非生活性开支(如:来人招待、办公用车、购买电器等)和凡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的生活开支必须先行报告镇分管领导或受分管领导委托的社会事务办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支出。


4.每月的开支票据必须先经社会事务办负责同志审核,再由敬老院院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5.敬老院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实报实销,出差补助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假如五保户因请假等原因走失,院内工作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或社会事务办负责同志可临时包租交通工具寻找五保户,严禁其他任何形式报销个人交通工具、维修费及个人通讯等费用。


6.敬老院采购物品要求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物品购回经验收人验收,食品应由炊事员过磅入库,库房物品由各分院建立收发明细账,并做到收发有两个以上证人签字盖章。


坚持财务公开,各分院的收支明细每10天在院民会议上逐笔公布,并在次月5日前在“院务公开栏”向院民上墙公布。


八、劳动管理


(一)所有院民均必须服从总、分院长的安排,积极参加院内一些力所能及和一些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对个别有劳动能力而不服从安排而又不参加劳动的院民其每月的零花钱可以降为30元/人。


(二)对参加劳动强度较大或参加有一定技术性劳动的院民其定补可高于其他院民。


(三)对养母猪的饲养员实行特殊补助,即可按出售仔猪总额的5%奖励饲养员。


九、凡违反敬老院以上各规定的院民,年终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十、本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原有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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