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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老龄办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城镇低保空巢老人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试行办法


(攀老委办[2010]3号)


       根据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贯彻<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老龄办发[2008]20号)精神,我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决定在城镇低保空巢老人中试行居家养老服务。


一、服务对象


(一)城镇散居的“三无”老人;


(二)城镇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低保空巢老人;


(三)低保空巢老人。


二、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


(二)医疗护理;


(三)精神慰藉等。


三、服务方式和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低保空巢老人提供一定的福利性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三无”老人60元/月·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低保空巢老人50元/月·人,低保空巢老人40元/月·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采用服务券、定向服务等形式开展服务活动。


四、经费来源


各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费用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资料


(一) 程序:


1、个人自愿申请;


2、社区调查、核实、登记;


3、社区张榜公布;


4、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


5、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老龄办审批;


6、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 相关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书;


4、低保证复印件;


5、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审批表。


(三) 申报审批时限:


1、申请人递交申请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登记,公示七天,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


2、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接到申报材料七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上报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老龄办;


3、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老龄办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由于低保对象属于动态管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如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取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格。


4、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老龄办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登记表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老龄办。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居家养老是广大老年人习惯的养老方式,也是符合国情市情的客观现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解决我市日趋严峻的养老服务需求的途径,是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老龄办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老龄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计划安排、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审批办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做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考核有记录,评估有结论。各县(区)、钒钛园区管委会要充分挖掘、利用可供居家老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


(三)储备人才,建立壮大为老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要积极动员、组织、引导辖区内低保对象和热心参与为老服务的下岗职工、待业人员以及单位职工为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各种服务,低保对象参与为老服务获得的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要吸引有积极性参与为老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入到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中来,逐步壮大为老服务队伍,建立引人用人的长效激励机制。


(四)注重效果,形成长效的为老服务工作机制。各社区要确立专人具体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组建的为老服务队伍,根据低保空巢老人的实际需要,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等结对方式,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登记表


注:本文所指空巢老人,为60岁(含60岁)以上,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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