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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2008)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为加强我市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中心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市五保供养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邛崃市中心敬老院在邛崃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建立,是市民政局领导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福利性单位。

第二条 邛崃市中心敬老院的管理服务对象为邛崃地域范围内的集中和分散五保户,民福院居住的鳏、寡、孤、独、残疾等特困低保户。同时鼓励和提倡向社会开放,逐步有条件地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

第三条 中心敬老院有责任承担民政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和低保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指导管理中心民福院和民福院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强化服务,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四条 中心敬老院所需经费主要是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为必要补充。

第二章 中心敬老院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第五条 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为邛崃市人民政府聘用制工作人员,由邛崃市人劳局、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和医疗、养老保险费用由邛崃市财政支付。

第六条 中心敬老院要制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七条 民政局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辞退。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院长职责。中心敬老院院长由邛崃市民政局党组任命产生,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五保供养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二)认真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及时传达党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六)要经常向上级请示汇报院内工作,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改进工作。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副院长职责。

(一)协助院长搞好院内管理工作。

(二)院长不在院时主持院务工作。

第十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敬老院要设置专职会计和兼职出纳。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到帐帐、帐款、帐物、帐实四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

(三)要负责办理好收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保证账账相符,存款余额与账面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五)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六)服从院长的其它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职责。

(一)医务人员在院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要对全院供养人员设立健康档案,详细询问病史,记载清楚。发现传染病人,按相应的消毒隔离原则处理,及时上报疫情。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生对患病收养人应认真诊断,经确诊后对症下药。

(三)医务人员要对院内饮食、饮水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及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四)强化医务室管理。医务人员对医务室内应保持环境卫生,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的配伍禁忌。无菌物品应放置专柜。清洁区、污染区分开。根据药品不同种类与性质分别定位放置。对诸如安眠药等限量使用的药品应严格管理。定期检查院内存放的药品质量,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及难以辨认的药品,不得使用。

(五)服从院长的其它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为亲人。

(二)劝导供养人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帮助树立自强、自爱、自信的风气和以院为家的思想。

(三)坚持服务制度,遵守服务规定,认真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四)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

(五)服从院长其它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请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事、病假向院长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内要向低保科请假,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要向分管领导请假,一个月以上向局长请假,院长请假由局办公室报局长同意批准。

第十四条 人员调动。凡涉及中心敬老院人员调动、借调、一周以内学习和开会等事宜须报局办公室,经局分管人事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其中涉及人员调动的,须有民政局正式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接待制度。

(一)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相关科室。

(二)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三)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确保安全。

第四章 供养服务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 五保户的审批。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是,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年龄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或者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但并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组同意、镇乡政府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城市孤老参照执行。新批准五保原则上应进入中心敬老院或分院居住。

第十七条 五保户入院

(一)五保户入住中心敬老院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和民政局批准、与敬老院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根据《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和无行为自控能力者不得接收入院。

(二)五保对象入院,中心敬老院应对其宅基地、林地等进行统计,并与镇乡、村组和本人签定《入院协议》,明确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中心敬老院拥有。

第十八条 五保户的出院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敬老院同意后,报民政局批准,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和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二)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的五保户,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民政局批准和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和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第十九条 自然减员。凡有五保对象非正常死亡的1小时内报局低保科和分管局长,情况特别的报局长。正常死亡的按程序及时上报低保科。低保科依据镇乡人民政府和中心敬老院上报名单,每个月对五保人员进行补充调整,保证全市五保人员“动态平衡”,五保人员调整应交由民政局党组讨论后,按程序审批和入住。

第二十条 分散五保户的管理。中心敬老院要经常走访分散供养人员,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准确及时了解动态。要按月发放生活费和零花钱。每年至少发放服装两套,敬老院医务人员对分散五保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对生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措施要到位,亡故后负责火化、入殓并与村(居)委会协同安葬。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设立局统筹、院统筹、院办收入、民福院资金等财会科目。实行月报制,对敬老院五保人数增减、经费使用在每月底前报财务科和低保科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中心敬老院的局统筹、院统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和服装、医疗等方面支出,使用时敬老院须书面上报,经局财务科和局领导审批后方可。院办经济收入要用于解决五保生活补助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开支500元以下由院长批准;500元以上报财务科和局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民福院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中心敬老院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方法、统一会计程序、统一会计报表、统一会计档案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中心敬老院要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院长不能兼任财务工作。坚持管帐不管钱,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制约。要管好用好在院五保户的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五保户的零用钱,要按时足额发放分散五保老人生活费和民福院居住人员的生活费。要按时发放五保户的服装。

第二十五条 中心敬老院内一切收支,必须手续健全,账据相符。院所有开支需经局财务科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中心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粮食等,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不得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等会计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和核查,并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办理有关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院领导同意批准。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未经批准,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第六章 伙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伙食管理,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二十九条 中心敬老院要保证每月四个菜谱,每周一换,并报局低保科和财务科审定。要保证供养人员每餐至少一菜一汤,每周两次肉食。

第三十条 中心敬老院要定期公布伙食情况,按时公布伙食帐目。院务管理委员会要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的意见;监督经费开支,防止贪污和侵占供养人员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中心敬老院的厨房、食堂应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衣、帽子上班 。

第三十二条 炊事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中心敬老院每半年对炊事人员和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调离和退回安置。

第三十三条 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敬老院要坚持搞好院内卫生,配备医务人员,建立医务室,建立敬老院五保人员定期身体检查制度,每名五保供养人员必须有健康档案。

第三十五条 医务室要配备常规药品,要参加全市的药品配送网络,不得擅自购买,特殊药品要按程序和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购买。各敬老院要与所在镇乡医院加强联系,对五保供养人员、管理服务对象,院内不能医治的病患应及时送往联系医院就诊。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保持院内外、室内外清洁卫生,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五保老人要做到:

(一)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二)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定期换洗服装。

(三)按时洗头、刮胡子、理发。夏季每周洗澡两次,其它季节每周一次。

(四)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一次。

第三十七条 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搞好敬老院老人心理咨询工作,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的土地、房屋、铺面、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使用。未经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租赁、出让、变更、抵押敬老院的固定资产,必须书面请示民政局,经局党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院内财产登记入册,定期核对清查。院内供应物资应专人负责,专库存放。各种物资报废、报损必须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中心敬老院要管理好供养对象的宅基地,要登记造册,报民政局和相关部门备案。转让出售宅基地时需报经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中心敬老院的院有土地、林地要做好确权工作,要搞好院有土地、林地的生产经营,不得闲置荒芜,其收入纳入院办经济。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长抓不懈、警钟长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中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中心敬老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比。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中心敬老院要重点针对消防、食品卫生、用电、防盗和突发事件等,要有预案、有专人、有措施,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敬老院必须配备消防器械。强化院内安全用火,安全取暖意识,严禁在床上吸烟,不得使用电热毯取暖。

(二)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每餐食品留样一天,便于检查和追查责任。食品储藏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闲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要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医务人员要经常检查厨房的冰箱、储藏柜和食品储藏室,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做好安全用电工作,敬老院各种用电线路、开关规范安装和使用,严禁乱搭乱接,电器要统一管理。

(四)取暖用火安全,严防一氧化碳中毒,冬季取暖要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严禁室内使用煤炉取暖等,防止煤气中毒。

(五)人员外出安全工作。敬老院供养人员外出赶集等必须2人以上,确定带队人员,防止走失。防汛期间供养人员外出不得到河边逗留、走动。探亲访友需要有联系人接送,确保安全到达,安全回院。加强对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的看护,防止走失。

(六)治保安全工作。敬老院要成立治保小组,通过巡逻、看护等方式,做好防盗等工作,保障院内安全。

第十章 院办经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敬老院要积极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因地制宜地开展房屋出租、简单粗加工、餐饮旅游、种养殖业等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

第四十六条 每个中心敬老院种植蔬菜5亩以上,实现自给自足;母猪2头,每年肥猪出栏不少于20头;院办经济年纯收入不少于2万元,院办经济发展要列入民政系统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有条件的中心敬老院可开展收养自费人员业务。代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报民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要鼓励五保户自愿和力所能及地参加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九条 院办经济收入为敬老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改善供养人员生活以及工作人员福利待遇。院办经济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擅自违规使用。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中心敬老院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五保代表要有9-11人,通过民主推荐、全院大会表决产生。管委会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监督院内伙食、卫生、院办经济收益等重大院务活动情况,协助敬老院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要通过设立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小组、劳动小组、文娱活动小组、伙食管理小组、卫生小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做好敬老院院务公开、伙食改善、安全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着重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三条 敬老院要鼓励五保户积极参加各项有利身心健康的活动,要组织院内人员开展文明寝室、文明院民评比活动,每月评比一次,发流动红旗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五十四条 目标责任考核制。中心敬老院每年要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要依照目标考核的内容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院长和相关工作责任人要作检讨,最后一名作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目标考核中列最后一名的,免去院长职务。

第五十五条 民主评议制。实行服务对象公开评议院长、工作人员制,每年召开院民大会,以“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为内容民主评议院长、工作人员。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和评先内容,凡个人“不称职”票超过50%的,要作出说明和整改措施。

第五十六条 行政管理责任制。

(一)人员管理责任制。中心敬老院要自觉遵守人员管理制度,未经民政局党组审批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和安排自然减员指标,如有违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撤职除名。

(二)财务管理责任制。敬老院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的科目和项目使用,凡违规使用1000元以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违规使用局、院统筹资金的,责任人就地免职。上报各项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凡出现多报、漏报、虚报和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相关人员在局例会上作检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三)财产管理责任制。中心敬老院要保护好敬老院资产,凡未经民政局党组批准同意,私自租赁、出让、变更、抵押敬老院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必须赔偿敬老院损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直至开除处分。

(四)院办经济考核制。鼓励和支持敬老院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凡超额完成院办经济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的50%可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凡未完成局上下达的各项院办经济指标的,院长要向局党组作出检讨,情况严重的免去职务。

第五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的,取消敬老院一切评先资格,追究院长和相关责任人职责,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信访责任制。敬老院年度考核中设立信访先进单项奖。凡出现在院五保户到邛崃市相关部门上访的,院长要作出检讨;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院长书面检讨并罚款200-1000元的处分;出现越级到成都市上访的,视其情况,给予院长和相关责任人检讨、停职反省直至除名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邛崃市各中心敬老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邛崃市民政局党组起草拟定,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民政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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