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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广西老年人优待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第二条 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一年(以外来人口暂住证为准)且年满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外来人口暂住证,到配偶或子女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第三条 老年人亲属或老年人所在单位、社区可凭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或代办单位(社区)证明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办《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第四条 持有《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凭绿卡向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红卡。申办人领取红卡时须将绿卡交还发证机构当面销毁。


  第五条 《广西老年人优待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遗失可申请补办。


  第六条 《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办工作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区启动,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申办机构向申办人发放《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的同时收回原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尚未申办《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持各地原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当地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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