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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2010)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老年之家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街镇主办、社会参与运营的管理体制。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可采取自建、改建、购建、共建、置换、配套、租赁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设置在老年人出入方便、居民相对集中、服务范围相对合理的地点。


第五条 相邻相近的社区可共建共享星光老年之家,每个星光老年之家服务范围最多可以覆盖三个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星光老年之家场地资源的优化整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实现星光老年之家服务范围覆盖所管辖的社区。


第六条 新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室内建筑面积,街镇一级应大于300平方米,社区一级应大于100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社区一级的星光老年之家服务范围覆盖2个社区的,室内建筑面积应大于200平方米;服务范围覆盖3个社区的,室内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


第七条 新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一般预算、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区(县级市)财政分别按30%、30%、40%的比例负担。市级资金(包括市财政一般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一个项目只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各不超过 200 万元。


以租赁形式建设的星光老年之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租金由区(县级市)负责安排。


第八条 申请资助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提出项目建设和资金资助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审核资助申请,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级市)的申请后区分资金属性进行处理:属于申请市财政一般预算资助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编入本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属于申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市财政局应于批复年度预算以及下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文件后,将市财政一般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到各区(县级市)财政。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先行落实配套资金后,与市财政划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一起放在同一账户管理。


第九条 星光老年之家项目建设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工程项目有关程序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各个项目按时施工、按时交付使用。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级资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程部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由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验收,未经验收确认的星光老年之家不得投入运营使用。


第十条 星光老年之家必须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室内应空气流通、采光良好。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保障设施。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与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星光老年之家项目产权或管理权必须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建立和保管资产帐薄和工程建设档案,并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合法自建或购买房屋建设的星光老年之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建设方或购买方所有,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


第十三条 由市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租用原有房屋和场地建设的星光老年之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与房屋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其产权和使用权关系,并签订期限为5年以上的星光项目租赁或共建协议。


第十四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房屋和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除、拆迁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所补偿的资金或房屋,要用于星光老年之家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同时应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服务功能设置


第十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对象以社区老年人为主,可以兼顾社区残疾人、青少年、优抚对象、困难群众等群体。


第十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阅览、歌舞、书画、健身、棋牌等文体康乐服务,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暑御寒设施,当气象部门发布高温、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开放,免费向老年人以及有需要的市民提供临时庇护服务。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把举办星光老年之家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发动义工参与运营服务工作,开展收养托老、入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等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平台作用。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星光老年之家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健全各项运营管理、会计管理、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妥善保管资产帐薄、产权证书、工程建设档案、租赁或共建协议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直接负责星光老年之家日常运营管理,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本社区成员负责日常运营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星光老年之家承包给个人经营或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星光老年之家委托给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的,应当签订书面合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具体承办组织、单位不得改变星光老年之家用途,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设置功能。


第二十二条 由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星光老年之家应在场所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星光老年之家"标识牌。原有的星光老年之家标识牌予以保留,不作改变。


第二十三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补贴、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服务收入、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运营经费可用于服务人员工资、水电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日常管理活动经费等,盈余部分用于星光老年之家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星光老年之家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由星光老年之家视实际情况而定。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开开放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设立日常经费开支记录和明细帐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必须公开张贴,收支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实行分类评估和年度考核的管理制度。由市民政局委托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定期组织对全市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从场地设施、服务绩效、管理水平、社会评价等方面对星光老年之家进行分类等级评估,根据评估考核结果,确定核拨年度运营经费。分类评估标准和年度考核方案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星光老年之家年度考核程序:


(一)市民政局发出年度考核通知。


(二)区(县级市)民政局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报《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年度考核报告书》。


(三)市民政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年度考核结论。


(四)市民政局公示年度考核结论。


(五)市民政局确认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一类、二类、三类的星光老年之家,每年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县级市)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星光老年之家,由市民政局责令承办单位限期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在年度考核结论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复查认定。


第三十二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权利人和使用单位应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星光老年之家,不得利用星光老年之家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三条 星光老年之家因各种原因需撤销关闭或改变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县级市)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星光老年之家因各种原因需优化整合、迁移地址、变更名称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因实际需要改变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相关区(县级市)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认真做好资产核查工作,按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星光老年之家专项经费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对造成星光老年之家资产流失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与本办法所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根据实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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