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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广东省江门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我市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善养”、“老有乐养”跨越。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策略与措施


(一)加大养老服务建设的保障力度。


1.科学编制养老规划。


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加快编制江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场所设点布局的专项规划,使其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科学衔接,并将政府履行职责与市场基础配置相结合,兼顾养老服务的政府责任和产业化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2.进一步加强财力保障。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经费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方面的投入比例,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事业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制订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目录,并确保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3)加大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持力度,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留存资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养老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4)落实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扶持措施,对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分担;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5)探索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金融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江门银监分局)


(6)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探索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的专项养老服务补贴,并建立健全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7)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两级对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给予资金资助和扶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3.进一步落实用地保障。


(1)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平衡发展;预留足够的养老建设用地或物业,并在用地审批时优先保证和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或物业,以满足今后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2)逐步推进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小区原已配置社区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的,要因地制宜划分出一定的养老服务功能区;各地要结合实际,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实施方案,探索制定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扶持政策,新建的养老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价经评估后报政府批准确定;依法以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其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4)支持和利用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4.进一步强化人才保障。


(1)借助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江门电大等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优势和资源,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孵化培育基地,加快培养知识型、专业型的养老服务人才,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社工引入机制。(责任单位:各有关高校,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推进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组织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各类轮训活动,实现“十二五”末期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3)利用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现有资源,对符合条件且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对品牌、优质的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培训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法定劳动年龄的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并考取证书,给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养老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经培训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职业资格的,优先推荐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


(4)完善志愿者(义工)时间储蓄制,促进志愿者服务制度化。积极发挥社区义工服务站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区义工资源,广泛开展为老、敬老志愿服务活动,主动为社区老人排忧解难和提供心灵关爱服务,营造居家幸福生活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团市委,各市、区政府)


(5)积极培育江门市社会工作协会和社会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加快完善全市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建立健全覆盖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网络。建成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多种服务项目于一体的居家养老示范中心。力争到2015年,市级建成一个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市、区均建成至少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或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积极推动农村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到2015年,每个市、区80%以上的敬老院完成改造升级工作,在满足“五保”对象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3)利用毗邻港澳的优势,研究CEPA补充协议及有关先行先试政策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加强本地与港澳养老服务行业在资金、项目、人才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引入港资、澳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执行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外侨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加快实施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幸福计划”。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幸福计划”。发掘和整合资源,利用农村的老年活动中心和闲置的小学、公用场地等,改造建设一批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娱乐活动、日间照料及托养服务。到2015年,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各建立两个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服务、文娱活动、日间和临时托老于一体的省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即“幸福计划”示范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各建立一个省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


3.加快推进“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1)围绕“敬老月”主题,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敬老月”专题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增强敬老、爱老、扶老、助老意识。(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各市、区政府)


(2)全面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采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检查的办法,将市、县、镇、村四级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全部纳入建设范围。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撤并乡镇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闲置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或者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一批区域性敬老院。重点选择2至3个条件较成熟的市、区,各建设1所区域性敬老院。加快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管理服务人员匮乏矛盾。开展敬老院公办民营运行机制试点。大力加强敬老院养老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精细化服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4.加快推进各类福利机构上等级。


积极推进社会福利机构上等级工作。到2015年,全市至少建有1所省一级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即“阳光计划”)、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即“爱心护理计划”);各市、区均建有1所省二级以上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即“月光计划”);每个街道(乡镇)建有1所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福利设施(即“星光计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5.加快实现投资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借助招商会、项目推介会等招商活动,大力引导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引进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项目。对兴办养老机构的各类主体采用平等竞争机制,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6.加快建立养老机构监管评估机制。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2〕33号)的要求和标准,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机构科学有效的进入、运营、退出机制,加强社会养老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三)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1.落实有关减免政策,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江门供电局、江门广播电视台、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各市、区政府)


2.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社保局,各市、区政府)


3.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参照《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2〕46号),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当地的扶持政策,推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责任单位: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统筹组织。


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又是促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有力举措,更是缓解我市老龄化压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切实为民谋福祉、为老年人解决养老难题。


(二)加强沟通协调,多方筹措资金。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在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兴建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设施。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分担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社会团体捐赠建设社会养老机构的资金及运营费用。


(三)遵循适度原则,注重社会效益。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原则,完善硬件和软件设施,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老年人数量及递增比例相协调的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规划。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要充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建成实用性强、社会效益明显、辐射范围广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项目动态通报机制,强化跟踪项目进度。


(四)创新示范载体,提炼典型经验。


要积极发挥各级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示范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提高入住率和利用率,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涵。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需建章立制,创新示范载体,规范运营管理,注重收集、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力求总结出可供全市乃至全省借鉴参考的养老服务工作经验和做法,为建设“文明江门、幸福侨乡”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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