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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2006)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外地老年人),凭身份证在各区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上场所有重要活动除外)。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本市区户籍的老年人凭《江门市区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同时可以享有以下优待:


1、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含购买月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对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侯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2、进入市区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的老人,享受半价优惠。


(八)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同时享受以下优待:


1、免收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2、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可免交租金。


3、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应给予照顾。


4、有条件的地方应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5、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按规定项目半价收费。


(九)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五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不良和严重后果的,由市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其他主体经营的场、馆、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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