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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为提高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完善我市老人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贯彻落实《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2个标准档次:


  (一)8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二)100周岁以上老人,仍按各区现行百岁老人营养补贴程序发放,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四、经费保障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所需经费的来源:


  (一)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核拨;


  (二)10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经费即百岁老人营养补贴,仍由各区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


  (三)各区相关工作经费由各区解决。


  五、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10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老人津贴即百岁老人营养补贴,仍由各区按现行百岁老人营养补贴发放程序进行(须咨询老龄办意见);


  (二)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填写《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2.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3.街道办事处复审上报。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后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津贴。


  5. 80岁以上深圳户籍老人,在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申请核准正享受200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无须重新申请,直接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区民政部门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办理相关变更发放手续。社区工作站有义务及时告知受影响人。


  六、变更和终止


  (一)年满100周岁的人员,应在年满10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转为百岁老人营养补贴。社区工作站应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填报《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见附件2),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并根据本区百岁老人营养补贴发放程序同时进行审批、发放。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60日的停止发放津贴。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件3),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件3),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七、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社区工作站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4、5)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作为经费核发依据。


  (二)高龄老人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帐号。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各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三)各区民政部门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帐户中。


  (四)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依法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年人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的。


  九、附则


  (一)项目期限:本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项目作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过渡性项目支出,待市政府出台高龄老人津贴相关规范性文件后,本项目自动终止,并平滑切换到新出台的高龄老人津贴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终止时,将以书面通知形式通过市民政局有关网站、各有关媒体向全市公告。


  (三)附表可在社区工作站领取,或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居家养老”栏目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mz.sz.gov.cn/。


  (四)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五)本方案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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