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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困难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1]186号)和湛民[2011]92号文的精神,为提高我县高龄困难老年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做好我县困难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年龄在80周岁至99周岁(即193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定补定恤对象)和100周岁以上的对象。


二、实施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四、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龄困难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彩色一寸相片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出生日期证明。


(二)村(居)委会接到相关资料并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加盖公章,上报所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


(三)所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复核审批。


五、高龄津贴采取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发放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六、县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定和发放;县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安全到位,专款专用。


七、各镇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每半年公示1次;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八、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辞世后,所在镇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并停止发放其生活津贴发放。                                      


九、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辞世老人情况。


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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