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广东省珠海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方案

广东省珠海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有效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护理)问题,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和珠海市政府七届147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具有珠海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9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5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三、计发时间


   从2010年7月1日起计发。达到年龄段的以当月标准开始发放(2010年7月1日已满80周岁、95周岁、100周岁的老人,其2010年7至11月的津贴金额按照本方案的标准统一补发)。


   四、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珠海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可在村(社区)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办事指南”中“老龄工作”栏目下载,网址:www.zhmzj.gov.cn),提交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实后留下复印件各一份,彩色一寸相片一张。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核实情况5日内报镇(街)老龄办。


   (三)镇(街)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网上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核实意见,及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上网填报,将相关资料上报区老龄办。


   (四)区(功能区)老龄办接到镇(街)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的申报后,对80至94周岁年龄段老人的个人资料在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并上报市老龄办备案;对95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区(功能区)老龄办收齐申请政府津贴老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并填妥《珠海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后,送市老龄办审批。


   五、发放方式


   由各区(功能区)老龄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办领取政府津贴的存折。每月20日前,将80至94周岁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银行,由银行将政府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专用帐户。9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发放,仍按以前的做法,由各区(功能区)老龄办每月20日前造表报送市老龄办审核,按月划拨经费。


   高龄老人由94满95周岁和99满100周岁时,市、区(功能区)老龄办依据档案,及时变更发放档次,调整补贴标准。


   六、经费保障


   9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经费由市财政支出,80至94周岁高龄老人津贴所需经费由区(功能区)财政承担。


   七、具体要求


   (一)各区(功能区)财政局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帐户中。


   (二)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村(居)委会于10日内将《终止珠海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报告》(一式两份)上报镇(街)老龄办(社会事务办)。镇(街)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审查,区老龄办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老龄办备案,市、区(功能区)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四)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区、镇(街)、村(社区)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该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市、区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计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拔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