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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 1 6号)、《永州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永民发[ 2012]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指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成立并办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法人管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敬  老院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敬老院建设的主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措,上级政府和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设方式。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达到下列条件:

1、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设置床位和入住要达到80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上。

2、通水通电、环境优雅、交通方便、占地面积15亩以上,其中种养基地面积不少于5亩。

3、居室内天然采光,自然通风,设单独卫生间,每个床位配置桌子、椅子、储藏柜、电风扇、热水瓶、脸盆、水杯等基本生活用品。

4、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布局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所和文化娱乐、健身等基本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辟以副补院项目。

第八条  创办农村敬老院需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书》。

2、场地使用权证明。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建设与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厨房、餐厅、热水浴室、公共卫生间、办公室、医务室、文娱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条件具备的敬老院应统一安排供暖降温设备。

1、厨房、餐厅能满足全院五保对象供餐需要,配备冰箱、消毒柜、餐桌、凳椅等设施。

2、浴室男女分设,24小时有冷、热水供应,配有洗衣机。

3、公共卫生间男女分设,美观适用。

4、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施设备。

5、医务室应配备常用药品和基本医疗设备。

6、文娱活动室配置棋牌、麻将等娱乐工具和书刊、杂志、报纸等。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一般以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建设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形式命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院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膳食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学习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产生,区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制度的实施以及重大事项实行监管。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代表组成,其中五保对象代表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农村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养殖、文化、安全、卫生、膳食等若干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敬老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值班、考勤、卫生护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对农村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80%以上的农村敬老院,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

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80%的立即解聘。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财务专账,工作经费和供养经费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敬老院实行独立核算和院长“一支笔”审批,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账务由乡镇财政所建立专帐。

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公示栏,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内容实行院务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五保供养主要法规政策。

2、工作人员、五保对象人员名单及相片。

3、敬老院基本情况。

4、每日伙食开支及每月财务收支情况。

5、农副业生产收支情况。

6、好人好事及生产劳动奖励情况。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五保老人入院档案,将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必须在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1、农村敬老院应制定安全管理工作预案,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分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2、农村敬老院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重点预防火灾、触电、雷击等事故;同时严防食物、煤气中毒和夏季中暑、冬季冻伤事故,防止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五保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设置敬老院来访登记簿,严防各类安全隐患。

五保对象外出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必须单独外出的,须经院长批准且院方安排专人或监护人陪同。

4、五保对象去逝后,敬老院必须在2小时内通知所属村委会,并报告主办机关,按规定妥善安排安葬事宜;对非正常死亡的,在报告主办机关的同时报告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事后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5、农村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检查一次,敬老院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排查。

第三章   供养与服务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入住率达98%以上。对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分散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安排20%的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社会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对申请对象考察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对申请对象组织健康检查。

4、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或监护人)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5、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出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自愿要求退院的:本人提出出院申请,由敬老院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区民政部门除名。

因故被院方动员出院的:由敬老院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区民政部门除名。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原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日常生活,有监护人的及时告知监护人。

自动出院或动员出院的五保对象,原则上不再次安排入院供养。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主要内容是: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膳食,科学合理安排食谱。每月伙食费不得低于300元。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保证每年春、秋、冬季衣服各一套,夏季衣服两套。

3、“保住”:按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入住。

4、“保医”:农村五保对象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凡在区、乡两级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其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由医疗救助基金兜底。每年安排一定的门诊费,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敬老院和村委会安排特护人员护理。

5、“保葬”:五保老人死亡后,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并配合村委会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安葬事宜。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0个月集中供养金作为村委会安葬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全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积极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要全面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

农村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定期为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基本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的生产基地;要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定期公布生产经营情况,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制定年度农副业生产计划,做到蔬菜满园,四季常绿,实现自给;充分利用养殖场地,发展生猪、鸡、鸭等养殖项目,定期改善院民生活。


第五章  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供养人员10:1例配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另按4:1例配备护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聘用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爱心,乐意为五保对象服务,与院民同吃同住同劳动。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或技能。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三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聘专任,其他工作人员在主办机关的监管下由院长聘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报区民政部门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挂牌上岗。

第三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运转经费应纳入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运转经费按实际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第三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乡(镇)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用电、用水、用气和电信、电视收视等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予以优惠,省、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已有政策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敬老院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虚报供养人数,套取五保供养经费、医疗救助等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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