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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对农村敬老院监管的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社会救助局


二、责任人


市社会救助局主要负责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二)1997年民政部令第1号《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四、适用范围


由政府财政兴办的乡镇以上的农村敬老院。


五、监管与指导内容


(一)加强对县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


(三)加强对敬老院在工作人员调配、入住对象审定、消防、治安、医疗等制度的建立,财务会计的管理,建设规划和农副业生产用地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


六、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1997年3月21日民政部令第1号《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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