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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制度


一、责任单位


社会事务科


二、责任人


科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三、权利行使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监督管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二)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八)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九)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十)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五、法律责任


(一)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3、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进行非法集资的;


5、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6、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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