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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暂行办法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湘民发[2013]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及其他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组织保障力度、基础设施条件、内部管理水平和供养服务质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和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及申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成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组成。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的要求,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审批表(试行)》,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考评等级,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实地考核,负责本县内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及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及上报工作。


(四)对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麻阳民政网上进行为期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县民政局对获得星级称号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奖励,对获得一星、二星、三星级称号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奖励2000元、3000元、4000元,并授予等级牌匾。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审核、复核、审批工作采用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更高等级评定。


第十条 对于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等级牌匾挂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院民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将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将撤销其评定等级,并且4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县民政局2012年8月31日发布的《麻阳苗族自治县敬老院星级管理评定办法(试行)》(麻民字[201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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