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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为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需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敬老院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敬老院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需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民主理财,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要求,坚持会计、出纳分设。由院长、副院长、财务人员、五保老人代表等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做到伙食帐目每月公布上墙,所有收支情况在年终张榜公布。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分别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可由工作人员或身体健康、有热情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条  敬老院应严格供养对象入院条件、入院手续,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建立健全考勤、财务、学习、膳食、卫生、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落实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根据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基数,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为1:10。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原则由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兼任,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各项制度的监督和落实机制;


(三)全权处理敬老院行政事务,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制订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四)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以院养院,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五)负责院内各项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妥善安排供养对象“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事宜,合理确定供养标准;


(六)协调处理好与当地的关系,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入住人数在40人以上的(含40人),每院可聘用一名副院长,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院长做好院内日常工作;安排好五保供养对象的衣、食、住、医等工作;组织身体较好的五保老人种菜、养猪、养鱼,实行“以副补院”,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凡入住人数在39人以下的(含39人),原则上不聘用副院长。


第八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除院长外)实行全员聘任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聘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身体健康;


(二)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


(三)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含厨房厨师)的工资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聘用时确定,其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与经济待遇挂钩。经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十条  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五保老人种菜、养猪、养鱼及开展其他副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以副补院”工作实效,对生产成果实行四六分成,即敬老院得四成,生产者得六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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