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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在集中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集中供养对象


第四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第五条  入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公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入院条件的五保对象,乡镇民政办报市民政局审核后,与村组、五保老人个人签订入院协议,办理入院手续。入院后,乡镇民政办应指导农村敬老院及时建立五保老人个人供养档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五保对象入院后,所在村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所在村应承担的责任,五保对象财产处置办法 ,敬老院和五保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五保对象离院办理程序: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敬老院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故被院方动员离院的,由敬老院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离院的五保对象由原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办理离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日常生活,有监护人的及时告知监护人。离院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报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从简办理丧葬事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报市民政局并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三章  集中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在资金上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四章  机构人员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炊事员、护理服务员等组成。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乡镇(街道)机关热爱此项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干部选派或通过其他渠道选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根据岗位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全面工作。院长的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2、组织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汇报。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5、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供养对象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成立5-7人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和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敬老院院长和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在市、乡镇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院民互助制度》、《文明老人评比条件》等八项民主管理制度和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市、乡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个人捐助的款物,农村敬老院应当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每年实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评分成绩评出不同等次,根据不同等次,实行以奖代补。


第六章  院办经济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大力发展养殖业和兴办加工业,开展“以副补院”,发展和壮大院内经济。敬老院的院办经济应当具备“五个一”,即:一园菜、一塘鱼、一片果、一栏猪、一群鸡(鸭)。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给予必要的扶持。院办经济收入中可提取适当的比例奖励院长及工作人员,具体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本人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人尽其才,发挥老人的余热。


在院老人劳动的生产成果,作为院内集体收入,用于改善五保老人生活,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敬老院根据五保老人劳动情况,给予适当劳动报酬,以调动他们生活积极性。敬老院在年终要将院内经济收入公开,并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理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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