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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心城区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郴政发〔2009〕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在本市北湖、苏仙两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第三章  补贴要件


第三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申请补贴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五)机构取得《消防许可证》;


(六)机构取得《卫生许可证》,员工取得《健康证》;


(七)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取得《收费员证》;


(八)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九)年度检查合格;


(十)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含老年身份证与户口薄复印件),入住协议书(含送养人或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十一)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二)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三)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第五章  补贴程序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福利机构按季(新增)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郴州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郴州市民办养福利机构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一、二)各一式三份。


(二)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以后每季申报时不需提供,如有新增人员,则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十)项所列资料;


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第六条  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运营补贴事宜的评审。


第七条  运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区民政局收到福利机构申报材料后,联合区财政局按照补贴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郴州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在申请机构上报的次月5日前退回申请机构。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市财政局每年8月和次年1月将核定补贴资金安排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回区民政局。


第六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补贴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受补贴的福利机构不得将补贴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贴资金。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福利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酌情缓拨、停拨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缓拨、停拨补贴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缴已拨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北湖、苏仙两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补贴措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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