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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心城区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郴政发〔2009〕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建民办养老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改扩建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福利机构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和扩大规模新增的床位。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我市北湖区、苏仙区行政区域内的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要件


第四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被资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七)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九)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十)福利机构必须达到30张床位以上;


(十一)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被资助的福利机构,分别按新建和改扩建两种情况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新建福利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3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500元;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郴州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需填写《郴州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到第十款需填写《郴州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新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改扩建福利机构还需要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  区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联合区财政局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郴州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在每年十至十一月对申请机构进行集中评审。各区民政局应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六章  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


第十三条  资助金支付办法:


申请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有关部门登记,正常运营一年且床位入住率达到60%后,支付40%资助金;正式运营两年后,年检合格且床位入住率达到80%以上,支付60%的资助金。


第十四条  资助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五条  资助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从接受资助起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北湖、苏仙两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资助补贴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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