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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湘民办发〔2007〕6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37号)、《永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0〕5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


(三)院财乡管院用的原则;


(四)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五)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免费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农村敬老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入住敬老院的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服从敬老院的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敬老院免费提供生活照料和服务,并与五保对象或监护人签订入院协议。


第六条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由五保对象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村民小组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体检,由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监护人或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永兴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入院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2张;


(七)敬老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所在村委会接回老家分散供养: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


(二)不服从敬老院管理,经常与敬老院其他老人无故吵架、打架,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第三章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五保集中供养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及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服和被褥等生活用品;


(三)保住: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敬老院五保对象在县级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县农合办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个人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减免10%,其余医疗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五)保葬(教):五保对象去世后,村委会和农村敬老院要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葬补助3000元;农村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条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户”,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提供的资金数直接拨入县民政局事业专户,再由民政局拨入乡镇敬老院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护理费,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符合实际的护理标准。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五保对象的生活,五保供养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县、乡镇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加强敬老院建设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有条件的乡镇要继续扩大敬老院规模或建设村级“五保之家”,增加集中供养床位数量,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敬老院二次扩规增加的床位县财政按每床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敬老院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要求,尽量选择交通便利或临近集镇的地方,做到通电、通路、通水。要保证敬老院公共服务设施质量,方便入住对象生活,院容院貌美观整洁。敬老院走道和楼梯应设扶手,凉台、陡坡应有栏杆,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地面和台阶踏步应选用防滑建筑材料。五保对象居室内应配备衣柜、卫生间,做到基本生活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适宜五保老人身心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敬老院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等五保老人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敬老院无偿划拨菜地、果园、鱼塘等生产基地。


第五章规范敬老院管理


第十四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敬老院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公益性全额事业单位,敬老院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敬老院的财务实行院财乡管院用,确保五保供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供养资源和条件,不能出现空床位现象,杜绝重建轻管现象。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应达到1:10。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全部实行聘用制。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应专职,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聘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服务制度。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原则上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兼任(不占敬老院编制,不得从敬老院领取工资及补助)。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委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要建立健全财务、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医疗、学习、生产管理等一系列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敬老院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生活区的设置,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平坦宽敞,干净整洁,绿化美化;室内家具用品要摆放统一,清洁卫生,无异味,无痰迹。生产区的设置,应不影响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


第六章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拨付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确保资金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政策规定,适时调整,逐步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工作人员待遇;卫生部门应加强医疗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建立县、乡(镇)医院与辖区农村敬老院定点服务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上门服务;广电部门对敬老院有线电视的安装、收视维护等费用要优惠;供水、供电部门要切实优惠减免敬老院的用水、用电费用;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教育、人社、国土资源、住建、房产、公安、消防、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对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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