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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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27 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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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和《汝城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方可施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和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敬老院要按照“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逐步达到环境公园化、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卫生经常化,把敬老院办成老人们安度晚年的幸福乐园。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敬老院主要收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并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一)入院手续:
1.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有意愿但无法表达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人和敬老院签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应由敬老院、送养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3.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4.乡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每年初按批准供养对象人数签定供养服务协议,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二)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冷暖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一般要实行火葬。集中供养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每例由政府财政补助1500元,不实行火葬的,其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其亲属负责。
(三)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
2.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要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3.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参照全县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并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提高而调整。
4.敬老院每月发给供养对象的零用钱不低于20元。
(四)财产处理:
1.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入院后可以继续使用。
2.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本人遗嘱和协议办理。实行火葬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丧葬事宜由供养对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妥善处理,敬老院协助五保老人所在村组及亲属作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院五保对象的权利:
(一)参加院组织的一切活动;
(二)讨论、建议和参加院务管理;
(三)享受院内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八条 在院五保对象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方针,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行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讲团结,讲礼貌,做文明院民;
(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政策,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分别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可由工作人员或身体健康、有热情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情况分别制定考勤、财务、学习、膳食、卫生、医务室、安全、生产经营、院民公约等管理制度,并将各制度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敬老院要加强以下档案管理。
(一)人事档案。入住敬老院的供养对象,要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供养对象本人申请、申报审批表、入院人员登记卡以及供养对象本人处分和表彰材料。档案建立后,由敬老院妥善保管,随时增添变化情况。
(二)健康档案。参照医院病历格式,印制供养对象健康档案。从第一次为供养对象全面进行体检开始,详细记载供养对象的健康状况,以后至少每年体检一次并加以详细记载。健康档案要随时把有关的病历资料装入档案,供养对象死亡后,其健康档案装到人事档案中保管。
(三)门牌档案。敬老院在供养对象居室门厅或其它显著位置张贴供养对象个人资料卡,包括照片、姓名、年龄、入院时间等。
第十四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院内卫生要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美观化。
第十五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要认真做好预防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以及防火、防盗,严格建立供养人员外出请假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安全 。
第十六条 若供养人员生病,敬老院应及时负责治疗。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县民政局全额资助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县民政局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年每人发给200元门诊费,由敬老院集中管理;
(三)入住对象患疾病住院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其自负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70%,余额部分由所属乡镇解决。
第十七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的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敬老院经费的审批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
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敬老院应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生活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其财产交集体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于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供养对象,要根据劳动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进行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用于敬老院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0。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院长条件: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双重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敬老院院长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照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汇报。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5.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供养对象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二)服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1.搞好供养对象生活、疾病、伤残等情况的护理。
2.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保持院内、室内整洁。
3.加强责任心,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保证不出现责任事故。
4.经常组织开展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体生活。
5.协助院长了解、做好供养对象的思想工作。
(三)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1.搞好敬老院经费管理,坚持原则,节约开支。
2.搞好敬老院财产登记和管理。
3.搞好院办经济财务管理工作。
(四)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
1.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膳食工作,按时供餐。
2.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3.做好卫生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4.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5.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烹饪技能。
第三十条 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聘用或任命时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县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一)县民政局对新任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所有经费由乡镇财政代管。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的日常生活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县、乡镇财政予以保障。县财政按每入住一名供养对象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实际入住人数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乡镇财政兜底确保敬老院基本运转。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对敬老院在用水、用电、用煤、电视收视等生活娱乐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给予优惠。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乡镇的主要领导要关心在院五保对象的生活,重大节日特别是春节、重阳节要到敬老院探望五保对象,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三十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应根据实际,聘请若干当地有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名誉院长,争取他们对敬老院发展的关心支持。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的入住率不低于建院规模的80%。管理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由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未按要求落实经费、出现重大事故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四十一条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从敬老院生产经营净收益和上级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对全县农村敬老院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级五保之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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