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全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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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26 14: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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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政办函〔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起给全市城乡无固定收入80—89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办理程序
(一)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本人提出申请,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领取并填写《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登记表》。
(二)经县市区老龄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并及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三、经费保障
北湖、苏仙两区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落实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作为为民办实事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 各县市区老龄办要加强对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异动情况。每年11月,对区域内享受生活补贴的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信息进行年审,对不再具备享受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及时予以注销。
(三)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发放,从本级老龄工作部门审核批准之日的下一月开始计发。补贴发放原则上采取存折形式,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老龄办根据便民利民原则确定。
(四)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将补贴名册张榜公布。老龄工作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依法查处龙须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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