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社会化养老需求正呈现不断增长之势。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目前破解养老难题经济可行的途径之一,也是着眼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趋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推进我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执政为民和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益服务的运行模式,为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确保“老有所养”,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打下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初步建立能满足城区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12年,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界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优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城市社区全面铺开的基础上,积极向城镇、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主体,增加老年服务设施,丰富老年服务功能。

  3、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社会老年人。对生活困难确需政府援助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收费性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4、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培训,努力实现服务体系市场化、服务人员专业化。

  5、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养老、子女尽孝为基础,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的必要补充和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十一五”末,市内五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村)均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依托街道(乡、镇)、核心社区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居家老年人直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依托社区居委会组建,接受服务申请、咨询、质量反馈等,组织管理社区内相应的服务网点和人员,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就近服务。要依托社区信息平台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年人服务信息系统,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市场有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基本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2008年浏阳市开展2个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向其他县(市)逐步推开。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各街道要因地制宜建立1所以上设有食堂、“日托”休息室、文化娱乐室和健身场所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向老年人提供白托服务和上门服务。社区(村)以及驻社区(村)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为老服务站点和活动场所等基础性服务设施。街道(乡、镇)、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体等各类设施和社区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综合服务。社区卫生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城镇和农村也应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每个乡镇应在敬老院基础上建成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三)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本市户籍且住市内五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申请享受每月200或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年满70周岁子女不在当地无力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当地(长沙范围内)的低保老人;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或子女残疾的高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每月100或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各区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二是建立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资助机制。经考评合格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助启动资金3万元,其中设有“日托”中心的可资助至6万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资助启动资金2万元。建成后服务中心按固定生活照料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每50位老人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补贴;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补贴。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各区予以适当安排,县(市)可结合农村实际参照制定相关政策。

  (四)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培育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等,按照国家、省关于支持养老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老年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各级政府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街道、社区要提供优惠条件和场地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中心。要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要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培训工作,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助。同时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改善和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大中学生和市民为有需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各街道(乡、镇)要成立志愿者俱乐部,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管理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七)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要逐步建立老年人资格评估审批机制、老年服务机构的资助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八)开发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从录入、查询、审批、评估、结算、统计分析等方面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的实事工程。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长沙电业局、市税务局、市老龄委、市残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不断开拓创新,打造自己的特色和亮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和运作的监管指导工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安全、有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